企业发现报关错误,如何办理主动披露?(海关答疑)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4年11月29日

第 10 版)

宁波海关:

我是宁波本地一家外贸企业的关务负责人。听说若企业主动披露报关错误等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海关有相应的减免处罚政策,故想咨询:相关政策涉及哪些违规行为?企业如何进行主动披露申报?

宁波某外贸企业关务负责人 吴先生

吴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海关按规定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2023年10月,海关总署对外发布《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3﹞127号,以下简称127号公告),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主动披露涉及的违规类型

127号公告是海关总署在《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2﹞54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明确具体处置要求,详细说明了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形。

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涉税、涉检、影响出口退税、影响海关统计、影响监管秩序、加工贸易及部分轻微程序性违规等7类行为,基本覆盖了企业常见的违规类型。

■ 如何进行主动披露申报

根据127号公告,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为实现“让企业少跑腿”,在递交主动披露申请时,可自主选择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现场递交申请,也可通过网上平台提交主动披露资料。

进出口企业、单位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点击“互联网+海关”链接中的“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进入“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栏目后按系统要求办理;或是打开“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点击“企业管理”项下“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功能模块,通过该功能模块签收文书、提交主动披露申请及相关材料等,并接收海关办理情况的反馈。

■ 高级认证企业在主动披露适用政策上的不同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是指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并通过海关认证的企业。高级认证企业能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更多优惠举措。

今年7月,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4﹞87号),对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主动披露政策进行了公布。根据公告内容,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一)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 海关提醒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一年内(连续12个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127号公告有关规定。

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仅针对少缴、漏缴税款或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不包括走私、逃避海关监管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涉及其他违法犯罪的,如骗取出口退税、非法套汇、虚开增值税发票、逃汇等涉嫌犯罪事项,不属于主动披露范畴。

(宁波海关稽查处综合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肖茜,宁波海关所属海曙海关综合业务科四级主办童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