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个微信号,一员工离职被老东家索赔17万元
众所周知,员工离职需要进行交接。那么,工作中涉及的App共用账户,是否需要交接呢?
近日,济南槐荫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微信号引发的侵权责任案件:因为没有交出工作微信号,一离职员工被老东家索赔17万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甲公司起诉称,其公司通过网络开展健康教育业务,并设置了不同的进阶课程。刘某自2023年3月至5月期间为甲公司提供劳务,甲公司为刘某发放了工作手机号并用该手机号注册了专门微信账号,且实际工作过程中,刘某作为客服人员使用该微信号添加了大量购买网课的客户,刘某离职后未交回该工作微信号。
甲公司主张,由于刘某未交回工作微信号,致使原有大量客户无人维护,无法进行深度课程的转化发展,造成公司巨额可得利益损失。甲公司因此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工作微信账号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近17万元。
刘某辩称,其离职后就不再使用该微信账号,客户资源为共享资源,其不存在侵权行为。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由于离职员工未能完成工作交接而引发的纠纷,甲公司的实质诉求是要求离职的刘某完成离职交接、返还公司掌握的商业资源。案涉微信账号是用甲公司为员工提供的手机号并基于工作需要所注册,刘某使用该微信账号系履行职务行为,甲公司对该微信账号享有占有、使用等权益。
虽然甲公司在诉前未申请劳动仲裁,双方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未经法定程序确认。但在劳务合同关系终止后,劳务提供者和雇佣单位都应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后合同义务;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故刘某作为日常使用该工作微信账号的员工,不论其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均应在离职时履行法定义务,进行工作交接,将案涉工作微信账号交还甲公司。
法官认为,案涉微信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账号中包含的大量客户资源也是甲公司的商业资源,甚至是商业秘密,依法受法律保护。刘某基于劳务或劳动合同关系而取得对该微信账号的使用,其离职后不予交还,客观上可能会导致甲公司客户流失,从而损害甲公司就案涉微信账号享有的虚拟财产权益。但鉴于虚拟财产权益的特性,甲公司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充分地释法明理,刘某当场配合甲公司找回工作微信密码,将微信号交还甲公司,甲公司依照刘某要求,承诺在十日内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双方就本案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结案后,法官继续跟进,经了解,甲公司在修改密码后已使用案涉微信账号顺畅运营,刘某也收到了离职证明,本案纠纷最终化解。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陈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