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侦破“公司化”运作“AB贷”合同诈骗团伙案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我们再也不想过这种东躲西藏提心吊胆的日子了……”5月13日上午,两名青年男子一脸疲惫地走进了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投案自首。他们分别是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网上在逃人员刘某坤和刘某。
至此,随着泰州公安经侦部门侦破的一宗合同诈骗案32名团伙成员的悉数落网,一宗610名受害人莫名“被贷款”合计8112万余元的系列合同诈骗案终于真相大白。
据了解,这是继集资诈骗、网络传销等涉众涉稳型经济犯罪之后,出现的又一新型涉众涉稳型经济犯罪。此类犯罪不仅严重损害了众多无辜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也给国家信贷资金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挤占了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有限的侦查资源和诉讼资源,应引起各级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
警方“解剖式”研判,“AB贷”诈骗团伙浮出水面
今年3月8日,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省厅经侦总队相关线索,随即对相关线索展开分门别类地“解剖式”研判。
研判发现,在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辖区注册的“泰州市某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泰州市某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某颉公司”、“某特公司”)两家公司,资金往来十分频繁,尽管数额不大,但账户集中,极为异常。
经查,上述两家公司均于2023年1月18日注册成立。然而,在截止今年2月短短一年时间内,这两家注册资本仅50万元的信息咨询公司,进账资金竟高达千万余元。
尤其令人疑惑的是,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刘某坤。同一个人同一天同时注册两家业务相同的公司,且两个公司经营地址竟同在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某大厦的同一楼层。
据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经侦大队中队长余雨俊介绍,这两家公司分别设有渠道部、业务部和财务部等部门,渠道部设在南京,主要业务为“获取客户信息”。实际上,这些客户都是失信人员,他们称之为“黑户”。
“他们为‘黑户’办理信用贷款,通过收取高额的所谓‘助贷服务费’获利,获取并使用贷款的是失信的‘黑户’,实际贷款人却是‘黑户’找来的征信良好的亲友。他们通过欺骗手段,为征信良好的B贷款,然后把贷款交给给失信的‘黑户’A使用,这就是时下俗称的‘AB贷’。”余雨俊经过调查后介绍说。
研判至此,经营“某颉”、“某特”两家公司的刘某坤和刘某蓉(兄妹)等人具有实施合同诈骗的重大犯罪嫌疑。3月20日,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决定,对刘某坤、刘某蓉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民警“兜底式”核查,优质信用客户莫名“被贷款”
随即,侦查人员对“某颉”、“某特”两家公司的客户、资金往来等信息展开了核查。结果发现,自2023年2月至今年2月底,两家公司先后介绍610名“客户”成功办理了信用贷款业务。其中,最大的一笔贷款业务60万元,最少的仅1万元。
“我之前购房办理过贷款,但早就清还了所有贷款,目前名下没有任何贷款,因为我没有需要急需使用资金,根本没有办理过信用贷款,不知怎么就凭空冒出个来了一笔贷款。”在某公司工作的郭先生面对找上门的民警一头雾水。
经过侦查人员提醒,郭先生回忆起说,2023年7月24日,他的舅舅陈某曾需办贷款,但是因为他征信不佳,需要一位信用良好的亲友“增信加分”才能办理贷款,当时曾找到了他。
当时,咨询公司“业务员”说,郭先生作为信用良好客户只是“见证担保”,实际“贷款人”还是他的舅舅陈某,即使将来还贷、付息等均与他“无关”。他只是“扫脸”认证,并从他的虚拟账户上过账而已。事实上,郭先生不知道的事,“被贷款”的就是郭先生本人,只是他被“蒙在鼓里”。经过民警解释,郭先生这才恍然大悟,自己落入了“被贷款”的陷阱。
然而,真正获取和使用贷款的陈某对侦查人员的到来,也觉得很意外,同时也很憋屈。意外的是,他一直以为贷款的就是他本人;憋屈的是,因当时因急于用钱,明面上三次共贷款90万元,却被收取了高达19%的“助贷服务费”17.1万余元,实际到手只有72.9万余元。“助贷服务费”高得离谱不说,还要按90万元贷款支付利息,如今还坑了自己的外甥。
据了解,侦查人员经核查发现,刘某坤等人从610笔“贷款”的业务中,每办成一笔贷款均向需要贷款的“黑户”收取高达10%至36%不等所谓的“助贷服务费”,累计达1515万余元。
3月28日,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组织90名警力在南京、泰州两地同时开展收网行动,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29人,缴获“话术本”、电脑和手机等作案工具一批。同时,对闻风而逃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刘某坤、刘某蓉和刘某刑事拘留上网追逃。4月10日,潜逃在云南昆明的刘某蓉被侦查人员缉捕归案;5月13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坤、刘某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到泰州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团伙“公司化”运作,“广撒网”疯狂实施合同诈骗
经审讯,刘某坤、刘某蓉和刘某等犯罪嫌疑人对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至此,一个以“公司化”运作,通过“广撒网”疯狂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让一大批无辜的征信良好人员莫名“被贷款”,从中大肆牟取不法利益的黑幕被揭开。
当前各类“无抵押、无担保”等不设门槛的贷款广告充斥着网上网下。其实,这里面隐藏着犯罪分子的诸多套路。
据刘某坤等人交代,“公司”成立后,一方面,他们通过网络推广等对外发布“贷款广告”,广泛招揽“客户”;另一方面,他们通过南京的“渠道部”从非法渠道获取大量的“黑户”个人信息,信息单价40-60元/条,并从中“筛选”出潜在的贷款需求客户(失信人员)进行登记。随后,公司“客服”便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主动与他们联系,并冒充“银行合作方、银行签约中心”等,以“无门槛贷款”的幌子诱骗借款人到“公司”面谈。
余雨俊以陈某和郭先生为例介绍说,犯罪分子利用了需要贷款的陈某和“被贷款”的郭先生之间的“信息差”,并用欺骗性极强的话术实施了诈骗,导致郭先生和陈某双双被骗。
首先,公司“业务员”会告之陈某“征信分不够、难以办理贷款”和以“担保增信”为由,诱导陈某寻找征信良好的亲友(他的外甥郭先生),作为所谓的贷款“见证人、担保人”“协助办理”。陈某因急需资金,其同意与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陈某办理贷款后须缴纳贷款金额19%的“助贷服务费”。
接着,公司“业务员”以“客户放款需要配合见证”“贷款放款至客户亲友账户是必要流程”等话术层层设套,诱导郭先生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手机网银完成贷款申请,导致陈某陷入己成功办理贷款的错误认知。如果郭先生发现其是实际贷款人,“公司业务员”则以陈某和郭先生事先签订的“协议”(套路)推卸责任,或以各种话术搪塞。如果实际使用贷款的借款人正常还本付息,“被贷款”人则将始终蒙在鼓里。但大多有郭先生类似遭遇的“被贷款”人,都是在实际使用贷款人无法偿还时才察觉。即便如此,他们又大多因签订了“协议”,通常会以“借贷纠纷”的方式处理,而完全没有意识到上当受骗。
手段“持续性”升级,“野蛮生长”快整治刻不容缓
据了解,该犯罪团伙办理的610笔贷款涉及9家银行。因为他们办理的都是1万至60万元不等的小额信用贷款,且实际办理贷款的都是“征信良好客户”,办理手续简便、快捷,即使各家银行都有自己严密的监管工作机制,但是仍然能轻而易举“蒙混过关”。如果个别银行工作人员里应外合,则易如反掌。
“他们办理的这种小额信用贷款因为人员众多,累积的贷款资金积少成多,很快就能达到惊人的数额,严重危害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高君说。
作案手段持续升级。侦查人员从缴获的“话术”和“失信人员名单”等不难发现,为了增强欺骗性,该犯罪团伙“话术”剧本已经从“1.0版”升级到了“2.0版”。诈骗过程中,实际贷款人和见证担保人在公司均由“业务员”分别单独接待,提出的任何疑问,他们均能通过近乎天衣无缝的“话术”一一破解。
“该团伙办理贷款所有操作均通过手机完成,导致受害人根本无从发现破绽,订立的书面协议则成了他们逃避责任的‘护身符’。而他们通过‘黑名单’以电话、短信方式实施精准投放‘广告’实施诈骗,则吸引了更多主动‘上钩者’”。余雨俊说。
“野蛮生长”的蔓延趋势明显。据高君介绍,“AB贷”合同诈骗这一犯罪形式,发展极为迅猛,是一类新型涉众涉稳型经济犯罪。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小额信用贷款在中小城市潜在需求群体庞大、资金需求量大,犯罪分子正是抓住了失信人员“既有资金需求又无法贷款”这一迫切心理,从中找到了“助贷服务”的“商机”。据犯罪嫌疑人刘某交代,原先,他们曾在某一线城市“发展”,因为“风声趋紧”,他们才从大城市“转移”到了三线城市的泰州,同时,因为四大国有银行监管严格,所以他们选择“合作”的9家银行都是规模相对小的银行。
因案引发次生“灾害”不容忽视。该案在办理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一批“被贷款”的受害人为维护切身利益,纷纷通过司法诉讼依法剥离由此产生的“贷款债务”。尽管通过这一方式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面对如此大量的“维权式”诉讼,无疑,严重挤占了当前有限的司法机关的诉讼资源。同时,艰难的诉讼、举证,让诸多受害人身心疲惫,纠纷层出不穷。
现实和潜在危害巨大,全面整治刻不容缓。一方面,“AB贷”合同诈骗犯罪严重危害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同时,不法分子处心积虑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诈骗或违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不法分子通过实施诈骗犯罪,收取高额“助贷服务费”大肆攫取不法利益,既增加了实际贷款人融资成本和还款压力,同时还让“被贷款”人无故背负了贷款本息,为社会稳定埋下了“祸根”。因此,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主动联合金融监管和市场监管职能等部门,对涉及银行贷款中介业务的人员和公司要加大审核监管力度、全面提高准入门槛。并且对危害金融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既要斩草除根、露头就打,又要打防并举、稳扎稳打,更要网上网下、穷追猛打,全力维护金融机构资金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而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目前,刘某坤、刘某和刘某蓉等32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因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吴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