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招失足女“约会”,被骗后竟然将酒店的电脑配件偷走

脑路清奇!宁夏银川。一男子在网上结识了一名失足女,随后双方以800元的价格达成协议,对方将地点约定在一家电竞酒店,男子过去后发现被骗,竟然将酒店房间内的电脑配件偷走,来填补自己的损失。

其他客人入住该酒店房间时,投诉说电脑是坏的,工作人员上来查看,才发现电脑里的显卡和内存条都没有了。于是选择报警,民警根据入住信息以及店内监控,很快就将男子抓到。而这背后的原因,却令人哭笑不得。

原来:男子当时添加失足女后,对方谎称在一家电竞酒店租了一间房子,让男子到指定的房间里进行交易。男子来到酒店后,确实见到了对方,不过进入房间后,还没有进行交易,失足女提出要下楼去拿一瓶水。从这以后,对方就再也没有上来。

等了好久,男子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再联系对方无果后,自己又不甘心吃哑巴亏。就将他认为的该女子所租的房间里面的电脑显卡、内存条全部盗走。经统计,两个电脑显卡以及五个内存条被盗走,价值10000多块钱。

目前,被盗物品已经被追回并发还给酒店,而男子已被刑事拘留。当然,失足女也被传唤至派出所做治安处罚。

不得不说,男子的脑回路确实清奇,自己招嫖本就是违法行为,结果因为自己被骗,直接在房间盗窃,变成了犯罪行为。难道真的以为别人找不到自己嘛?好好想想,如果这些财物是对方的,她会为了800块钱把这些物品都不要嘛!

有人会问,失足女的行为算诈骗吗?男子的钱可以报警要回来吗?

首先以女子的行为来看,是有预谋的,那么对方明显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男子的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诈骗。当然,800元够不上刑事责任,但如果对方有过多次这种行为,法院会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并且追缴对方的违法所得。

其次,男子的行为是嫖娼,我们都知道,嫖娼是违法行为,虽然嫖娼并不违反刑法,但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嫖娼的,在一般情况下,需要处10~15日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某些情节较轻的,可以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当然男子的行为属于嫖娼未遂,一般应该认定为情节较轻,甚至不予处罚。但是“嫖资”属于供违法活动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所以我们应该记住,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招嫖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我们应该做到洁身自好,抵制诱惑,否则一旦禁不住诱惑很容易就会掉进骗子的陷阱。更加不能“以暴制暴”,要知道盗窃一万多元,已经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这就不是简单罚款,警告那么简单了。是要吃牢饭了。不知道事后他是否会后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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