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店购买到假酒,消费者可以要求十倍赔偿金吗?

案例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我国食品安全总体呈现稳中向好的趋势,但是仍然有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以次充好,假冒知名食品的注册商标,使得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和食用,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2023年第三季度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服务领域投诉情况专题报告》中显示,2023年三季度商品大类投诉数据中,食品类投诉量为26745件,位居第三;根据投诉性质分类,假冒问题占1.24%。

近些年来,就有一些假冒伪劣食品的真实的案例:某公司以每套1元价格购入假冒“全聚德”包材,从河北某食品厂以每只13.5元的价格购入塑封好的烤鸭,再以每只20元的价格分销给下线。标签中虚假标注生产企业(受委托方)为山东德州某公司。该公司最终因涉嫌假冒“全聚德”牌烤鸭被处以264.7万元的罚款。(来源:重庆市场监管局发布10件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某人从香港购入假冒“星巴克”注册商标的速溶咖啡,为了便于销往超市,伪造星巴克运营公司许可某公司销售“星巴克”咖啡的授权文书,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某公司。某公司随即销往全国,该销售公司最终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处以320万的罚金。(来源:最高检发布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五:江苏邓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全国的监管部门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假冒伪劣食品行为,但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还是屡禁不止。在202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环球网公益频道记者邀请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杨焰茜律师,分析作为一名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受到不法侵害时,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30日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17日,郭某在某经营部购买了某品牌白酒两件,共计12瓶,并支付了11160元。2021年11月23日,他又进行了第二次购买,同样是两件12瓶,货款为10937元。然而,郭某对所购买的白酒产生了怀疑,认为可能是假酒,于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举报。某白酒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证实,这些某品牌白酒并非该公司生产,而是侵犯了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因此,郭某将某经营部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全部购酒款项,并支付十倍购酒款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认定,某经营部所售某品牌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标注虚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作为食品经营者,某经营部未能证明所售假冒食品的合法来源,也未尽到进货审查义务,理应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郭某的购买行为属于生活消费,他要求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法律依据充分,应予以支持。因此,判决某经营部退还郭某货款22097元,并支付赔偿金220970元。

律师分析:

“民以食为天”,食品在消费者日常生活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位置,食品安全是最基础的公共安全,假冒伪劣的食品没有保障,甚至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将直接危害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假冒伪劣食品是指通过不法手段,如冒用他人品牌、伪造生产日期、篡改营养成分等生产的食品,这些食品通常使用劣质原料、过量添加剂以及卫生条件不达标等方法制作。

假冒伪劣食品对消费者的危害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这些食品往往存在卫生问题,消费者食用后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等健康问题。其次,食品中添加的原料可能不符合质量标准,长期食用会对人体会产生危害。此外,假冒伪劣食品的存在还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正规企业的权益,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案中,当消费者郭某购买到案涉假酒后,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法院不仅判决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货款,还判决经营者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20970元。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不仅让经营者在此违法行为中无法获利,又打击和遏制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因此,消费者一旦购买到不安全的食品,有权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即“损一赔十”。对此,杨焰茜律师的建议是,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可以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注意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营养成分、生产厂家等信息。一旦购买到假冒伪劣的食品,首先,消费者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购买凭证、包装、标签和其他证明购买的材料。这些证据有助于消费者建立维权的基础。其次,可以保留购买到的假冒食品样本,样本可以作为物证,用于鉴定产品的真伪。消费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将样本送交给相关的监管机构或专业实验室进行检测,并要求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如果消费者确定购买到的食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可以向当地的执法部门报案。当然,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向生产商、销售商索赔。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寻求他们的建议和帮助。

杨焰茜律师还想强调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到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后,不应被动的接受这种损失,通过收集证据、保留食品样本、报案和寻求赔偿、寻求法律援助等手段,消费者可以积极维权,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为整个社会消除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市场做出贡献。

律师介绍:

杨焰茜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民商诉讼法律事务部(一部)律师

长期从事与食品、消费品有关的法律业务。擅长办理商事诉讼、投融资并购法律业务、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等。曾参与处理政府部门、大型民营企业、全国性4A社会组织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投融资项目及合规项目等。曾任某省级食品龙头企业总经理,从事与食品加工生产、食品经营销售、食品法律研究以及团队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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