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 | 物业服务水平差 业主能否拒缴物业费?

南海网10月11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叶)日常生活中,小区物业与业主之间常发生矛盾,如果物业服务水平差,业主能否拒缴物业费呢?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探讨了在保护物业公司依约收取物业费的权益和业主对提高物业服务的诉求之间的平衡。

2019年2月8日,文昌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乙方某物业公司签订《某小区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将小区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1年,合同还对物业费的标准及逾期未缴纳物业费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群众小方(化名)购买该小区房产,并于2019年7月18日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后因小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催缴未果,便起诉至法院。

小方认为,其并非无故拒交物业费,表示本案中的小区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已经终止,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公司没有履行自身义务,小区管理混乱,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中存在房屋漏水、水质污染等情况,物业公司没有及时解决业主诉求;小区存在的车辆停放无序、乱拉电线充电、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小区等问题,给业主正常生活和安全造成安全隐患。

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某小区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至2020年2月15日23时止,期限届满后物业公司继续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的规定,上述合同继续有效。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具有时间持续性和无法计量性的特点,并不是一次性履行完毕,物业公司为小方提供物业服务,小方作为业主,实际上已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保安、清洁、绿化等各方面的物业服务。虽然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的某些领域确实存在问题,但不能反映物业服务的持续及整体服务水平,不足以构成小方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因此,对物业公司主张小方支付尚欠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文昌法院还认为,根据小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证实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某些领域确实存在一定瑕疵,物业公司应当为小区业主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内容的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小方拒交物业费存在客观原因,物业公司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因小方的违约行为给物业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对物业公司主张小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提醒物业和业主共同努力打造美好小区

小区环境的好坏与物业公司的服务规范程度,小区的自然老化程度,业主交费率等多重因素密切相关,无论哪个因素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小区的正常运转。业主拒付物业费可能使得物业服务标准随之降低,对物业公司的正常运作及小区的日常管理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从而造成恶性循环,导致小区环境质量整体下降。

此外,物业公司应积极与业主沟通交流,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以业主需求为导向,不断增强物业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为广大业主创造舒适的居住环境。和谐的社区环境离不开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共同努力,双方应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及时化解矛盾,共建美好家园。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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