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一男子非法销售“瘦脸针”被判刑
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一起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依法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一次性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3096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王某系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医疗器械销售。2023年2月,为获取非法利益,王某通过微信添加方某为好友,于同年2月至3月多次向方某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美容产品“珍肉注射剂”(原名“Genetoxinlnj”,俗称“瘦脸针”“肉毒素”),从中获利共1万余元。经鉴定,王某销售的“珍肉注射剂”系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注射剂药品,销售“珍肉注射剂”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众多公民的民事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没有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向平塘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而予以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王某作为医疗器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获取不当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形下,擅自向他人销售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后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消费者要提升鉴别能力,选择正规医院或医美机构,购买医疗美容药品要通过正常渠道,避免给自身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另外,医疗机构从业者应取得相关从业资质,确保所售产品的质量,严禁采购并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切勿因盲目逐利而触碰行业底线和法律红线。
来源:平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