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阻拦男子自残而受伤,起诉赔偿却反被对方说“激化矛盾”

男子突然冲进上海一餐厅,情绪激动地拿起剪刀,要往自己肚子上戳并扬言要自残。情急之下,餐厅女店主上前阻拦夺剪刀,过程中右手受伤。事后,女店主将男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可男子却说,女店主的阻拦行为是激化矛盾,因此女店主也有过错……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餐厅女店主阻拦男子自残而受伤,起诉赔偿却反被对方说“激化矛盾”

女店主阻拦持剪刀男子受伤

原告张女士(化名)诉称,其在餐饮店工作时,突然,被告男子俞某(化名)冲进店内,拿着剪刀似要伤害该餐饮店内的一名叫黄某(化名)的员工。见情况紧急,张女士遂上前阻挡,并想将被告俞某手中剪刀夺下,结果,被俞某刺伤手掌。

张女士当场报警,警察到店内将被告俞某带走。张女士也得以及时被送往医院救助治疗,期间共产生治疗费1万3千余元。经属地派出所委托的鉴定所鉴定,张女士被评定为轻伤。

张女士表示,因为一直无法取得与被告俞某取得有效联系,因此受伤产生的治疗费也一直未获得赔偿,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能起诉至上海嘉定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合计1万5千余元。

持剪刀男子反称店主激化矛盾

庭审中,被告俞某书面辩称,他和张女士本身没有任何矛盾,而是与张女士雇佣的店员黄某之间有感情纠葛。被告俞某称,事发当时,其准备与黄某就情感问题进行理论,但张女士及其店员一直推搡、阻扰,被告于是打算用原告店内的剪刀以自残的方式促使黄某出面解决双方之间的感情纠葛,但原告张女士却激化矛盾还上手与被告拉扯、争抢剪刀导致其手部被被告剪刀划伤,因此原告张女士也有过错,不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俞某还认为,原告张女士主张的医疗费用不合理。事发之后,被告已经向当地公安机关缴纳1万元预付赔偿款,且该款已经给付原告张女士的丈夫,被告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法院: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上海嘉定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事发当日下午,被告俞某因情感纠葛,打算找在张女士经营的饭店内打工的店员黄某谈话,但遭到拒绝。黄某及其同事因被告俞某不愿离店,一起将被告俞某往外赶。被告俞某顺手在该店拿了一把剪刀朝自己的肚子上戳了一下,并扬言要自残。原告张女士及黄某上前与被告俞某争夺剪刀,拉扯之中造成原告张女士右小指肌腱断裂、右手掌、拇指开放伤。

事发后,店员进行报警并拨打急救医疗电话。原告张女士受伤之后送医治疗,共计花费治疗费1万3千余元。因被告俞某未赔偿损失,故涉诉。

法院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俞某通过民警向原告配偶预付赔偿款1万元;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右手损伤可能遗留有右手功能障碍,目前未达到鉴定时机,可于临床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补充鉴定。被鉴定人遭受外力作用致右手瘢痕等,评定为轻伤。”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系侵权案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被告俞某遇到感情纠葛,理应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但被告拿把剪刀欲进行自残,原告张女士作为事发地的经营者进行劝阻,在与被告拉扯剪刀的过程中造成右手受伤。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而原告的行为避免了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损失,是善意的举动,法院对此予以好评。

综上,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损失合计1万4千余元,由于被告已经预赔付1万元,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合计4千余元。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无视法律之行为,由此产生的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俞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女士医疗费等损失合计4千余元。

来源|新闻晨报·周到APP记者姚沁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