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家用燃气灶具有哪些要求(海关答疑)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4年09月21日 第 05 版)
天津海关:
我们是一家外贸公司,近期计划从海外进口一批家用燃气灶具,想咨询海关对此有什么具体的监管要求?
天津读者 刘先生
刘先生:
进口家用燃气灶具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需取得相应监管证件并符合中国准入要求,接受并通过海关检查,以确保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 进口家用燃气灶具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主要是指含有燃气燃烧器的烹调器具的总称,包括燃气灶、燃气烤箱、气电两用灶具、集成灶、燃气烤炉等。
家用燃气灶具按燃气类别可分为人工煤气灶具、天然气灶具、液化石油气灶具。按灶眼数可分为单眼灶、双眼灶、多眼灶等。按结构形式可分为台式、嵌入式、落地式、组合式、其他形式。
● 进口家用燃气灶具需要取得的监管证件及准入政策
按照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要求,家用燃气灶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范围,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灶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按照中国《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要求,进口家用燃气灶具应获得中国能源效率标识,能效限定值要符合《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720-2014)的要求。
● 进口家用燃气灶具通关流程
家用燃气灶具进口前应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进口商取得上述监管证件并满足准入要求后,可自行或由代理报关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规定,燃气灶具产品归入73.21,申报商品名称为:燃气灶具;HS编码:7321110000;监管条件6;检验检疫类别:无。按规定填写申报单并提供相关的外贸单据、合同或者销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申报时需列明品名、种类、成分含量、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等。同时,须如实申报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号,在“产品资质”栏中选择“411”,并填写证书号。系统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信息进行自动联网核查。
成功受理后,现场海关依照指令对进口商品的安全、卫生、环保项目实施检验,并实施货证一致性核查。
检验合格的货物可正常销售、使用。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保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 海关提醒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日常选用家用燃气灶具时,可注意如下事项:
(1)选购时注意检查灶具说明书及标识是否为中文,检查灶具铭牌标记的燃气类型、供气压力是否与使用的燃气种类匹配。外形不应有损害外观的缺陷。
(3)在正常操作中应有足够的稳定性,不产生滑动和倾倒现象,不发生破坏和影响使用的变形。
(4)灶具正常燃烧时,应易于点燃,火焰均匀,无爆燃、回火、离焰、黑烟等现象。
(5)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熄火保护装置启动时,开阀时间应不大于15秒,闭阀时间应不大于60秒。熄火保护装置动作后,需经手动复位,方可使用。
(天津海关商品检验处商品检验一科二级主任科员 李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