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衣无缝”的运毒计划被识破!一人死刑、一人无期徒刑!

交友不慎遇到吸毒人员

在对方的怂恿下

一起贩卖毒品欲赚“快钱”

他们用钢管套筒藏毒

通过快递寄回

自以为天衣无缝

没想到

……

傍晚时分,邓某持快递单号来到快递站代取包裹,因未带身份证,取件时被快递点拒绝,遂联系谭某(另案处理)前来相助。待两人再次返回取到包裹时,被盯梢已久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原来,该包裹是黄某从云南发回的“毒件”。

近日,这起经湖南省永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重大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案公开宣判,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死刑,判处被告人黄某无期徒刑,剥夺二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被告人大黄(化名)有期徒刑六年。

结交“毒友”走上贩毒路

2015年,黄某开当铺时通过合伙人介绍认识了吸毒人员邓某,在邓某的长期影响和不断怂恿下,黄某赚“快钱”的想法愈发强烈。

“我跟邓某认识有五六年了,2020年底,他跟我说云南有发财的路子,喊我一起卖毒品赚钱,我同意了。”据黄某交代,交友不慎是他走上歧途的开端。

自2020年12月开始,黄某、邓某多次前往云南寻找毒品货源,因为没有线人和相关渠道,一直未能成功。就在二人一筹莫展之际,谭某的出现让事情有了转机。

2021年3月,邓某主动联系黄某面谈贩毒事宜,在邓某的出租屋楼下,黄某结交了邓某带来的新朋友——谭某。一番交流后黄某发现,谭某不仅是“资深瘾君子”,有贩毒前科,还有渠道获取毒品货源并找到毒品下家进行散卖。

三人当即决定合伙从云南买毒品,到湖南永州进行贩卖,并商议由谭某负责联系上下家,黄某、邓某则负责将毒品运回。

预演如何将毒品运回

如何通过层层安检将大量毒品运回?2021年4月初,黄某与邓某商量采用将毒品藏入钢管套筒里,以邮寄快递的方式运回,并开始尝试此方法的可行性。两人先后购买了16根钢管套筒带至云南,将其中的12根钢管套筒填入冰糖并封装,每4根打包成1个包裹,分3次邮寄回永州。在测试运输方案是否可行时,黄某发现4根钢管套筒大概能装冰糖8公斤。

为确保快递包裹万无一失,黄某联系其堂哥大黄,许诺以1万元的报酬要求大黄进入快递公司上班,以便接应,后因快递公司暂未招工,未果。

为了规避监管侦查,黄某提议更换手机,并下载密聊软件,设置“阅后即焚”功能,自动删除已读后的聊天记录。

随着3个装满冰糖的包裹先后被接收,毒品交易被提上日程。2021年4月9日,黄某考虑到大黄一直空闲在家,遂邀大黄一起前往云南,二人在当地租下一间两室一厅的房子。

2021年4月12日傍晚,黄某自上家处取回8包约8公斤的毒品,分装成16小袋后装进钢管套筒密封,次日一早通过快递寄回湖南。黄某寄出后将快递单拍照发给邓某,通知其准备收货。

取涉毒快递被民警抓获

2021年4月15日,快递包裹终于抵达快递站等待收件人签收。当日傍晚6时许,谭某开车在快递站周边探风,邓某下车去领取快递包裹。取件时,邓某因未带身份证被拒绝,无奈之下只能联系谭某。后谭某拿着身份证前去收货,在其支付完该到付包裹400余元快递费时,被蹲守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邓某也未能逃脱。

当日晚上,联系不上同伴的黄某立马联系其堂哥大黄,在大黄的帮助下连夜逃至昆明。2021年5月,黄某坐黑车回到永州,因害怕连累家人便藏匿于大黄家中。8月25日,黄某选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大黄也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现场查获的快递包裹经破拆后,警方在4根钢管套筒内共发现16包白色晶体,净重7925.55克。经鉴定,该白色晶体确系“冰毒”。

2021年8月20日,永州市检察院对邓某提起公诉;2022年1月27日,对黄某、大黄提起公诉。因系关联案件,法院决定合并审理,并于2022年9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邓某、黄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1月24日,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大黄仅帮助贩卖、运输毒品的黄某潜逃,未就贩卖、运输毒品与黄某有事先通谋,其行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2024年6月26日,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针对该案暴露出物流寄递行业存在的监管问题,永州市检察院向寄递行业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程序,守护好“小包裹”里的“大安全”。

检察官说法

亲友之间互爱互助,也需要在法律界限之内,切不可为了所谓的“情义”,窝藏包庇犯罪。该案中大黄应当积极举报、及时劝诫黄某投案自首,帮助其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才是对其真正的爱护,而不是在明知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一味只顾亲情,盲目“助人”,最终逾越法律红线,受到法律追究。私情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切莫罔顾法律使自身陷入囹圄。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