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起诉前儿媳索要21万余元隔代抚养费,法院怎么判?

有一种爱,是隔辈亲

无条件,无保留

尽心尽力,体贴入微

爱虽无价,责任要明

儿子儿媳离婚后,

孩子一直由老两口照顾

2014年,阿珍(化名)与小李(化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长子大宝(化名,2014年4月出生)、次子小宝(化名,2017年9月出生)。两人婚后与小李的父母老李、李婶共同居住生活。

丈夫小李常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他与妻子阿珍因异地分居、生活观念不同等原因经常吵架。2020年7月起,妻子阿珍独自离家生活。因小李也长期不在家,大宝、小宝一直跟随老李夫妇生活。

小李和阿珍于2022年10月离婚,经法院判决大宝由小李抚养,小宝由阿珍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但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阿珍并未接走抚养小宝,小宝依旧与老李夫妇共同居住生活。

2024年1月,老李夫妇以无因管理为由,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阿珍向老李夫妇支付2014年至2024年照顾大宝、小宝期间支出的费用,含奶粉钱、学费、医疗费、课外补习班报名费等共计21万余元。

法院:照顾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相应费用

阿珍与小李对两名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二人未能履行其法定义务,而由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老李夫妇为其照顾抚养,老李夫妇的照顾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阿珍与小李作为受益人应当共同返还老李夫妇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对于2014年4月至2020年6月共同居住生活期间的费用。阿珍婚后及生育两名儿子后均与老李夫妇共同居住生活,即老李夫妇与阿珍及其两名孩子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在共同居住生活期间,两名孩子的养育与教育等各项支出属于家庭生活的共同支出。

老李夫妇作为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在经济上、生活上、情感上承担力所能及的协助义务。结合上述情况,应认定阿珍在该阶段已尽到法定抚养义务,老李夫妇主张阿珍返还该阶段的必要费用,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其次,对于2020年7月阿珍搬离后至2022年10月两人离婚前产生的抚养费用。阿珍与小李作为父母,有能力抚养未成年子女而实际上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应向老李夫妇返还因抚养两名未成年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至于老李夫妇主张其抚养、教育孙子过程中支出了补习班、启蒙教育等其他费用。法院认为,教育、抚养子女应结合自身经济能力,量力而行,对于超出自身经济能力范围的抚养费用,不应被提倡。因此,对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

再次,对于2022年10月两人离婚后产生的抚养费用。经法院判决,阿珍与小李于2022年10月离婚,而阿珍于2024年3月才将次子小宝接到身边抚养,故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阿珍应向老李夫妇支付次子小宝的抚养费。

综上所述,自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止期间,阿珍应向老李夫妇返还两名子女的抚养费为5.4万元,自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止期间,阿珍应向老李夫妇返还次子小宝抚养费3.4万元。

综上,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阿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老李、李婶返还子女抚养费8.8万元,驳回原告老李、李婶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以管理人身份代抚养,

可适用无因管理

本案涉及祖父母代为抚养孙子女是否认定为无因管理的问题。当父母没有能力抚养子女时,祖父母对孙子女确有抚养义务;但当父母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怠于履行时,祖父母的“隔代抚养”并非法定义务,而是基于亲情的伦理行为。祖父母代为抚养照顾未成年人、垫付抚养费用,此种行为虽与传统观念对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解不同,但实际上符合无因管理的法定构成要件。

这类案件适用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赋予祖父母(或其他亲属)以管理人的身份请求被抚养人父母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这不仅能维护善良管理人的合法利益,也能督促父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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