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法院判了:微商张某,赔28000元
网购减肥产品,
服用后身体不适,
检测后竟发现
减肥产品中存在有害物质。
8月5日,
长江日报记者
从武汉市汉阳区法院获悉,
该院审理一起产品责任侵权纠纷后,
判决商家退一赔十。
2023年8月,王女士经朋友介绍,加微信认识了张某,并在张某处购买减肥产品“植物酵素糖果”5盒,双方约定每盒560元包邮,王女士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2800元。收货后,王女士按照张某告知的方法服用一段时间后,感觉心慌气短。
王女士仔细查看了“植物酵素糖果”的包装,发现商品标识的内容无法证实真实的生产厂家,也无法证实生产者具备生产资质。王女士越想越害怕,遂将产品送去专业机构检测。经检验,该产品中含有有害物质西布曲明。王女士十分气愤,将微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退还货款2800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28000元。
西布曲明是什么?
据介绍,这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药物,它的作用是抑制食欲中枢,使人胃部的饱胀感增强,食欲下降,长期服用会出现口干、失眠、心率加快、四肢抽搐等不良反应,情况严重的会导致心律失常,甚至心肌梗死。早在2010年,我国就正式发布通知,要求停止生产销售“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
汉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产品“植物酵素糖果”经检测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系禁止非法添加的保健食品物质。王女士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本案中,张某未能提供所售产品的合法进货来源,应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汉阳区法院判决张某退还货款280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8000元。
法官提醒:商家要秉承诚信经营理念,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如因图小利而犯大错,不仅会面临“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还可能会面临刑事制裁。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加强甄别,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如无意间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金红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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