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 | 夫妻多年前两次办理结婚登记 想办离婚被民政局不予受理
南海网7月11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李彤颖)日常,夫妻结婚办理结婚登记是一件正常的事,但结婚办理两次结婚登记,就让人很是诧异。近期,符某某、王某甲(女,曾用名:王某乙)向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被告知其有两次结婚登记,被民政部门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美兰区检察院了解此事后,通过向政府部门发送检察建议,撤销一个弄虚作假的婚姻登记,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婚姻登记管理秩序。
夫妻两次办理结婚登记
1996年4月19日,因王某甲未满20周岁,着急办理结婚登记,符某某母亲李某兰找熟人,为王某甲与符某某在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时,王某甲与符某某均未到场,李某兰向熟人提供了两人结婚合照,并虚报女方姓名“王某乙”以及出生日期,某镇人民政府为符某某、“王某乙”颁发了结婚证。结婚申请书中所填写的全部内容包括当时的婚姻登记员、申请人符某某、“王某乙”的签名,都是由他人代笔的。
1997年4月14日,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王某甲使用真实身份,与符某某在海口市甲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海口市甲区民政局审查后给符某某与王某甲颁发了结婚证。
2023年,符某某与王某甲向住所地的海口市乙区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由于存在上述两次结婚登记并存的情形,海口市乙区民政局不予受理其两人的离婚申请,由此产生行政争议。
检察机关查明第一次结婚登记违反程序
2024年1月,民政部门依托协作机制向美兰区检察院,移送王某甲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行政争议案件线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调取了当事人两次婚姻登记档案材料以及户籍档案材料,对当事人王某甲、符某某和某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才查明事情的经过。
美兰区检察院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应当依法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本案中,某镇人民政府在为符某某与王某甲办理结婚登记时,王某甲因未达到法定婚龄而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登记,该结婚登记因违反婚姻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且某镇人民政府在办理该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户籍身份证件,未依法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结婚登记申请书均非当事人本人签名,当事人均未到场,结婚证颁发日期先于当事人申请日期等违反婚姻登记程序的情形。
因弄虚作假的婚姻登记未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导致王某甲和符某某向海口市乙区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无法办理,既影响正常的婚姻登记管理秩序,也增加行政成本和浪费诉讼资源。因行政区划调整,上述案涉某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相关职权由海口市乙区民政局行使。
检察建议化解行政争议
2024年4月,美兰区检察院向海口市乙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案涉符某某与王某甲婚姻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完善婚姻登记管理流程,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加强对当事人的诚信教育和普法宣传,引导合法登记、诚信登记,维护好婚姻登记管理秩序。乙区民政局经过核查确认符某某与王某甲存在弄虚作假婚姻登记行为,依法撤销了1996年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无效婚姻登记,并对当事人不诚信行为进行严厉训诫及教育,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当事人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违法婚姻登记属无效婚姻登记,应当认定为《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应予以撤销。检察机关依托与民政部门常态化的协作机制,持续加强婚姻登记领域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推动民政部门撤销无效婚姻登记并对当事人给予训诫,有力维护了婚姻登记管理秩序。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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