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公布六大卫生健康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江西手机报萍乡讯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强化社会监督,日前,萍乡市卫生健康部门对近期查处的6起违法违规案例进行了通报。具体如下:

2024年1月4日,安源区卫健委日常监督时,发现某康复理疗中心工作人员周某,正在对5名患者进行诊疗活动,经查实,周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依法对周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此类行为不仅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更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医疗安全威胁。

2023年6月7日,湘东区卫健委日常监督时,发现湘东镇某社区卫生所对3名患者开展静脉输液活动,经核查,该社区卫生所未取得静脉输注批准。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对该卫生所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群众在卫生所就医时需了解是否取得相应资质,以保障自身就医安全。

2024年5月16日,芦溪县卫健委日常监督时,发现辖区某口腔门诊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1名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放射检查作为临床常用的诊疗手段,为疾病诊断提供了重要参考,但同时辐射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因此,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检查时,应当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甲状腺、性腺等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如医疗机构未给予防护,受检者可要求医疗机构提供防护。

2023年9月11日,上栗县卫健委日常监督时,发现辖区某煤矿未将4名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及时采取安排复查、脱离当前工作岗位等措施,未及时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2000元的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作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及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如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组织体检。

2023年9月16日,莲花县卫健委日常监督时,发现辖区某医院于2023年5月违规与唐某某签订体外碎石技术合作协议书,违规开展体外碎石诊疗28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个别医疗机构无视法律规定,通过出租临床科室的方式非法获取利润,由承包人对科室诊疗业务全权管理,存在极大医疗质量安全隐患,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各医疗机构要提高依法执业自律意识,严格诊疗业务管理。

2023年11月28日,萍乡市卫健委日常监督时,发现某餐具消毒配送中心于2023年11月20日至11月27日未对出厂的8批次餐饮具进行检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八条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餐饮具是到店顾客必然使用的食品器具,在外就餐时请留意所使用的集中餐饮具独立包装上应当有生产日期、使用期限及厂家信息等,未加标注或标注不全是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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