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新规保障农民工工资

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工人日报》(2024年06月14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马学礼 李静楠)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以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在宁夏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属地人社部门核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数额,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办理保函。

同时,《办法》还规定,当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时,经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社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经办银行应在收到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指定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本人。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或开立新的保函,否则将面临罚款处罚。当对应的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可按程序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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