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包薪制”成为侵害员工权益挡箭牌
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工资打包看上去不少,实际上,加班费、餐费补助、交通津贴、高温补贴都模糊掉了。”陈明远懊恼地说。去年这个时候,陈明远与辽宁大连一家互联网公司签订了“包薪制”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收入为税前2万元,工作时间为每周5.5天。实际上,陈明远工作时长为每周“5天9小时+1天6小时”。8个月后,陈明远索要加班费未果。5月14日,陈明远收到裁决书,法院对其申请的加班费不予支持,认定合同约定包含了加班费,公司无须额外支付。(5月30日工人日报)
所谓“包薪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打包约定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工资分配方式。由于“包薪制”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以及具体解释细则,使之在法律上处于事实上的“空白地带”。一方面,给用人单位模糊操作以求利益最大化创造了空间,助长其克扣加班费和降低缴纳社保标准行为。另一方面,加大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对于“包薪制”乱象,得用法律说话,不让“包薪制”成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手段,更要始终以法律为准绳。
考虑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立法和执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一方面,应当通过立法规定,无论是不定时工作制还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加班都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另一方面,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在实施“包薪制”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工资的具体构成,福利待遇的发放标准,以及加班费的计算方法等信息,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更主要的是,劳动者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包薪制”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具。 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