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万元买的“养熟”账号被举报封号,美妆博主把卖家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易社交平台“养成号”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尹女士是一个刚入行不久的美妆博主,看着自己在某社交平台经营的美妆账号一直没有起色很是焦虑,又急于进入网络营销领域从业。正当此时,尹女士偶然间认识了一位传说中的“养号客”——微信号“运营商”史某。
史某称自己链条上拥有已被他人“养熟”的平台账号,账号不仅拥有20万左右数量可观的粉丝,还可以满足尹女士“无缝换皮”的需求——“无实名、无违规、品合号、无露脸、粉丝画像好”。
心动的尹女士当即便按照史某的报价向其分四次转账近9万元,随即史某将该账户绑定手机号更改为尹女士指定的号码,尹女士通过验证码登录账号进行了确认。商谈期间史某提醒尹女士,账号购买后要及时更换账号名称,删除原有笔记内容。
本打算用这个账号“变现”进行带货直播的尹女士,在购买账号后的两个月期间,因遇不可抗力未能运营。期间,史某经“养号人”要求,几次提示尹女士更改原有账号头像、名称并删除原有的账号内容,尹女士觉得立刻更名会引起平台怀疑,想等自己正式营业后,需要使用账号了再进行变更。
出乎意料的是,待尹女士再次登录账号想要大展拳脚,却只看到一条“封号通知”,理由写着:账号存在“冒充搬运”行为被他人举报。
尹女士立刻向平台申请解封账号,但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诉材料,尹女士又向举报人提出协商也被拒绝。尹女士转而不停联系转卖商史某,要求史某作为出售人解决封号问题。史某却表示举报人不配合撤销投诉他也无能为力,还责怪尹女士没有按照提示及时更换头像名称。
于是,尹女士将史某诉至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要求史某归还购买账号钱款。
原告尹女士提出,在购买账号时,自己向被告史某确认过是否符合“无实名、无违规、品合号、无露脸、粉丝画像好”的要求,被告表示符合要求,但后续却因账号违规被封,被告交付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账号实为违约。封号后,原告已经尝试了多种方式但均未能解封成功,现原告的交易目的无法达成,所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由被告全额返还购号款项。
被告则辩称,双方买卖合同已依法成立,在账号交付时原告也及时登录确认了账号没有问题,被告已经完成了交付义务。此外,被告还多次对原告进行了风险提示,要求原告更改账号内容,尽到了合理提示的义务,账号被封不能完全归责于被告,原告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是账号被封的原因。即使合同解除,亦希望人民法院考虑到账号已经无法使用的情况,酌情减免退还金额。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表示,《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六百一十七条则进一步规定,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简而言之,在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一方移转财产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无瑕疵,如移转的财产有瑕疵,则应向对方承担相当的责任。
史某和尹女士之间,就平台账号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在交易过程中,史某明确承诺买卖的账号不存在违规,但是在尹女士登录账号后,却发现账号被封禁。经与平台了解得知,封号原因为他人举报买卖账号内容存在“冒充搬运”行为,同时举报人提供了自己在另一平台账号上所发布的相同内容记录,发布时间均早于案涉平台,可以初步证明交易账号确实存在违反平台要求的情形。而史某却始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所出售账号确如自己所承诺的不存在违规行为。因为账号违规导致了被举报封号的结果,尹女士购买账号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史某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结合案情向双方释明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也都表达了调解意愿。经过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该平台账号的买卖合同关系,并由史某分期退还尹女士6万余元购买账号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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