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照片网购古币后发现是赝品,买家要求退款被法院驳回
古玩爱好者网购两枚古钱币,到手后经鉴定为赝品,将卖家告上法院,要求退款。宁波市奉化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网络购物,被告并未在聊天记录中作出案涉古币为真品的表示,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做出过保真承诺,根据古玩交易习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再审,日前被法院驳回。
老刘是一名古玩爱好者。去年9月,开古玩店的王某通过某社交平台向他发送一枚“咸丰重宝”古币的照片,表示帮朋友代卖,但真假吃不准。老刘看后觉得品相不错,向王某转账7500元买下。一周后,王某又发来一枚“咸丰重宝”的照片,老刘看过也觉得问题不大,又转账4300元买下。收货后,经机构鉴定,两枚“咸丰重宝”为赝品。今年1月,老刘以购买古币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还购买款11800元。
庭审中,王某出具多份聊天记录,显示自己从朋友和某村民处得到货源,照片未经修改发给老刘。王某认为,自己从未承诺古币为真,老刘在不确定真假的情况下自愿购买,属双方自愿买卖,基于古董业的特殊性,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交易标的物属于古玩范畴,买受人应通过查看实物等判断价值,并与出卖人达成交易合意,若买受人对商品质量存在误判,不构成法律认可的重大误解。选择网络交易的当事人,因未实际接触货物,产生误判的风险增大,但不能因此改变古玩交易的特殊性。买方若认为存在误判风险,可选择实地验货或双方约定仅付定金,验货后付全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仅通过照片判断货物并支付全部价款,属于未尽审慎交易义务,应自行承担后果。实务中存在另一种情况,当卖方为促成交易,对古玩物品的年代、材质等进行误导性说明,对买受人订立合同产生实质性影响,应认定存在重大误解。这种情况下,卖方明知真伪而通过虚构信息诱导买家形成错误认识,属于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