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班第一天就进了医院,花了28万!如何分配责任?法院判了

承包工程后,又通过微信招来工人,进行工程“二包”:哪料到,上班第一天,该工人就进了医院,光治疗费就花了28万元。

这种因“二包”引发的纠纷,又该如何分配责任?

为讨要治疗费,伤者起诉到济南市槐荫区法院。

2023年5月8日,王某通过微信招募工人田某到其从甲公司处承揽的某商场三楼的场地从事打磨、喷漆工作。

当日下午,田某在上述场地进行喷漆、防护事项准备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

田某受伤后被120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75天,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其中王某垫付2万元。

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田某将王某、甲公司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262568元,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辩称,田某具有多年的专业施工经验,本次事故中田某从高处坠落受到损害的根本原因是其未穿戴安全帽、安全带,应自担责任。

甲公司辩称,其与田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在本次事故中亦不存在过错,田某受伤系因他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雇主疏于管理,故相应责任应由田某、王某承担,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在田某与王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田某系提供劳务一方,王某系接受劳务一方,田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受到损害,应根据其与王某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田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具备多年的装饰装修的相关工作经验,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导致自己摔下受伤,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王某既不具有相应的装修资质,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田某尽到了安全宣教义务;甲公司作为涉案商场的经营者、装修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存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的案情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槐荫法院认为对田某的损失由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

最终,槐荫法院核定田某的合理损失后,按照上述比例依法判决了王某、甲公司的具体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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