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住宅私拆承重结构的管控,让居民“不立于危墙之下”

案例背景:

承重墙,是支撑建筑的脊梁,也是决定住宅安全至关重要的部分,被称作是建筑的“生命墙”。2023年,哈尔滨某小区居民私拆承重墙事件经媒体报道后,不仅导致200余户家庭的生活安全受到威胁,也增强了了公共法治意识,引发社会大众对“承重墙私拆事件为何屡禁不止”问题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与此相似的是,杭州、广东肇庆、深圳等地也频频出现该等擅自改造承重结构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真实案例:

【案号:(2023)京03民终4992号】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号楼401号房屋业主起诉501号房屋业主,主张501号房屋业主擅自实施拆除承重墙和加建等行为,导致其房屋相关部分漏水,影响其生活安宁,甚至危及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据此要求501号房屋业主恢复原状并赔偿其检测费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501号房屋存在承重墙拆除和加建等改动情况,且未经过规划与建设部门批准,损坏了住宅共用部位,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有关业主的相邻权构成了侵害,超出了正当行使房屋所有权的权利界限,并据此支持了401号房屋业主的诉讼请求。

早在2007年,《人民司法·案例》也曾刊载过一宗案件,在该案中法院明确指出,业主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并非独立、完整的所有权,而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房屋的承重墙属于整幢建筑物中的共用部位,行为人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未经许可在该面墙上开挖门窗,必然会影响整栋建筑物的安全,属于侵害共用部位的行为,应当依法禁止。

律师分析:

针对“承重结构改造”的相关规定,早在1997年和2000年,《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就明确禁止“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002年施行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亦明确禁止“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的室内装修活动,该等禁止性法律法规至今未有放松。

住建部在2001年至2023年期间也多次发布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加强对“私拆承重墙”行为的规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据此足以体现立法机关对于该问题的重视。

既如此,何来类似哈尔滨事件等等乱象的遍地开花呢?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裁判案例不难发现,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过低,以及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等。

律师还给出建议,在立法层面应统一各地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所有针对或涉及“改动建筑承重结构”问题的内容,即在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前,还应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在此基础上,增设事前审批/备案环节——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在施工前需将证明“确有必要改造承重结构”的材料、全体业主同意改造的证明材料,向相关级别的监管部门报备,且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当场签署书面承诺书;前述“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包括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和装修公司。

同时,针对“私拆承重墙”违法行为的相关法规还均应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及其民事违法后果:例如规定开发商负有备案、日常巡查等义务,开发商如果销售“改动承重结构”的房屋或者故意隐瞒该等事实且构成欺诈的,则购房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购房合同等。

在执法层面,则建议增加事前监督程序、强化事后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承重结构安全执法机制,“增设事前审批/备案环节”的规定,设置专门的部门或赋予现有部门接收、审查或定期抽查相关责任主体提交的备案材料的权力,如发现有伪造、篡改或故意隐瞒的情形,则应立即责令相关责任主体限期纠正;如未纠正,则应给予警告、罚款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同时还应增强资质管理和公示制度,扩大对开发商、装修公司、设计公司、施工单位或个人等相关责任主体的资质/行为管理和行业监管,建立行业黑名单、诚信企业/个人公示制度和信用评价机制,增加违法企业和个人的违法成本,提高其诚信意识。

最后建议建立日常巡查、定期抽查和联动执法机制,由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须建立健全承重结构安全执法机制,与相关开发商、物业公司、居委会或街道办联合对在装修过程中可能涉及承重结构的区域和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巡查等工作,并组织定期抽查或大排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擅自改动的违法行为。

总之,加强住宅私拆承重墙行为的立法规制和执法管控,关系到公共安全。只有通过提高法律规制的严格度、确保地方法规与上位法的一致性、统一执法和司法裁判标准、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承重结构安全执法和监督机制等措施,才有可能实现每位居民“不立于危墙之下”,享有安全稳固的生活空间,满足社会公众“安居乐业”的基本需求。

律师简介:

霍伟,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专业领域包括涉外/境外争议和金融与投融资争议等商事争议解决,及商业犯罪与刑事合规等,多次被评选为“中国最佳金融争议解决律师”。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亚洲国际仲裁中心等境内外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中国金融投资争议解决论坛(CFFID)秘书长、保险仲裁与调解国际促进组织ARIAS创始成员及中国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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