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游戏退费,“标准”出台落地需合力加持
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中花掉的钱,家长还要得回来吗?能要回多少?有没有具体标准?
5月28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服务消费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未成年人游戏退费问题,近年来备受关注,进入公众视野乃至司法程序的纠纷也不少见。而这个问题,正是“征求意见稿”的一项重要内容。也许正是出于一种对“标准”急切的期待,有媒体在报道中甚至直接使用了“首个”“团体标准”等字眼,而有意无意地略过了“征求意见稿”几个字(据5月28日封面新闻)。
其实,细读“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虽然是一份正在制订、尚处于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阶段的“行业规则”,但它受到如此欢迎,其中深有缘故。这一“标准”是对法律规定的落实,体现了法律精神。如“征求意见稿”指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监护人等过错方应当根据各自过错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监护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各自责任。过错责任,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而比较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各方责任,正是民法中“比较过错”理论的核心内容。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用户以未成年人监护人身份发起投诉或申请退费后,符合退费标准的,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应按照法律有关“无效合同”的规定,将各自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这项内容也与民法典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相符合。可以预想,这样一份行业规范正式出台和实施后,在获得社会认可方面可能阻力较小。原因很简单:法律是大家公认的准则。
同时也要看到,合理的实体性规范想要落到实处,在相关纠纷的处置中,还是要靠科学的处置主体和程序设置来保障。对此,“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安排:如用户以未成年人监护人身份发起投诉或申请退费后,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核验其身份;如果各方无法达成和解,可向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工作委员会寻求帮助。与“征求意见稿”行业规范的性质相一致,上述程序性规定落到实践中是否足以服人,尚待实践的检验。主要的隐患点可能是:首先,纠纷受理和处断者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一方,缺乏中立性和必要的权威性;其次,处理程序还可以进一步借鉴相关诉讼法的细致、严谨和公开性;第三,处断或协商结果并不具有裁判文书一样的执行力。也正因如此,“征求意见稿”将“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
我们不能要求一份正在制订的行业规则肩负起国家法律的职责,但与之相关的问题仍然值得深思。比如,行业规则在纠纷处断机制的主体设置中,如果能积极引入家长、学校乃至相关专门机构人员的加入,公信力会大大增强,最终流入司法程序的纠纷也有望显著减少。进而言之,这个“标准”要想进一步完善和顺利出台落地,仅靠行业力量似乎还显不足,还需要更多的力量来加持。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和司法,这“六大保护”一同发力、相向而行、深度融合,才是真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乃至全面保护的根本之路。
期待在广泛征求和吸纳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这一未成年人游戏退费标准早日出台落地,能够凝聚起更多、更大的力量,为孩子们撑起一片更加澄澈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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