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5 月 8 日 周三 晴 热(471 字)
正文
翻开日历,才注意到已经立夏了呢。
今天总结起来,就一个字:累。下午跑了三个乡镇,去找镇长对接帐户的事情。虽说我是被迫拉上的,不用自己操心,但是坐车真的很累。时间长,4 个多小时,弯道多,气热。最后跑完回到行里的时候感觉人快死掉了。并且因为这件事,中午觉也没怎么睡好。
如果让我挑一个世界上最难感同身受的事,我只会挑一件:对各种事物的感受,feeling。它只能作用于自己身上。今天算是深刻体会到了。
睡了一觉,前两天卡关的舞蹈动作今天突破了…… 真的很神奇……
睡觉真的很能刷新精力槽,可惜我上班之后就没刷新满过……
今天确认了之前不知道在哪儿受的伤,转成了一颗痣。上网搜了一下好像确实有这种情况。不防晒,常吃深色食物好像也会这样。本来脸上痣就多,现在鼻梁上面又多一颗了,有些头疼。现在一共得有三十颗左右了。看起来脸上好脏,有些烦恼。
家里的小牛犊似乎能站起来了。
最近真的好累啊…… 不想上班。
头发的刘海再长一点就能到眉毛了。
成功日记:
1.《洞穴奇案》看到了 60.1%;
2. 看完了利尿药,脱水药和抗贫血药。
南国微雪 Miyuki
2024 年 5 月 8 日
封面图
实用类文本附加
《洞穴奇案》
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立法机关禁止谋杀有其道德动机:它认为谋杀是错误的,因此禁止它。没有人怀疑这一点,也没有人会出于别的原因而禁止谋杀。但是,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法官的任务是解释立法机关的语词,这些语词反映了立法机关的道德观点,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道德观点。
但是他们并没有任何邪恶的意图。尽管他们没有因为盲目的冲动而杀害他人,但他们的确是出于一种自我保存的动机而杀人的。唐丁法官说过因自我防卫而杀人从法律意义上而言不是故意的,因为它是出于 “深深根植” 于人性的自我保存的本能(见第 32 页)。如果镇定公开的自我防卫不是故意行为,那么探险者们的这一行为也就不是故意的。即使认为这不是一个自我防卫案件(我也不这么认为),我们也能够同意这点。相似地,尽管探险者们选择了杀人,但是,如果他们不这样做就只能选择自己去死。他们没有什么合理的选择。说他们发现自己处于恐怖而紧迫的情境之中,指的就是这个意思。同样,说他们因为“必要”(我将在下面进一步说明)而杀人,指的也是这个意思。所有这一切都证明不存在故意。
三、当时情形下杀人是生存唯一的选择
起诉书进一步辩称,探险者拥有的有吸引力的选择或许比沃尔金少,但是他们并不是只有一个选择。只要任何一个人都不想自愿去死,那他们还可以吃掉比如说自己的手指和脚趾。他们也可以等待第一个人饿死。这显然是一个痛苦的过程,但可以避免杀人。除非有一个人从开始起就比其他人虚弱,否则在第一个人死亡之时,剩下的人都会非常虚弱。但是,即使他们已没有力气去从第一个自然死亡者的身上 “挖出”,或获取食物,这也不是一个理由。他们有义务在杀人之前尝试任何可以避免杀人的方法,尤其是,如果他们声称自己是出于紧急避难而杀人的话。
这种辩解是强有力的,但是仍可以得到回答。如果探险者们合理地相信,他们会在任何时候获救,那他们就可以从吃 “点心” 开始,直到 “点心” 吃完后再举行“盛筵”。但是他们从专家意见中知道至少还需要十天才能被救出去。很难合理地让人相信,已经在忍受饥饿煎熬的人可以靠相当于女士手上的小碟甜品的营养再活十天。由于他们知道专家的意见,所以必须吃掉更具有实质意义的部分,比如手臂或者腿。但是又有人会问,为什么不呢?那不是比死亡好一点吗?我们现在想象一下,处于超乎我们想象的困境中的那些人会怎样做出选择。是死掉好呢,还是在不打麻醉药的情况下吃掉手臂或者腿,忍受一周或者更长时间的折磨好呢?同样的问题存在于选择死掉还是因饥饿折磨致死当中。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考虑如何做才会对那些不得不选择受苦方式的人们更有利。
反对意见还提出了比例问题。我们说自我防卫杀人因为是建立在紧急避难基础上所以是正当的。但是杀人行为必须与所受的伤害成比例。所以一个人不能杀掉向他脸上踢沙子的地痞,或者一个即将获胜的跳棋对手。但是无论如何,当是否受到死亡威胁并非一目了然的情况下,我们要做对自我防卫者有利的解释,因此在探险者们面临的情境中,我们也要做对他们有利的考虑。因此,比如人们可以杀掉用拳头攻击自己的疯子,可以杀掉一个三更半夜爬到卧室窗户上的陌生人,而甚至不必等到威胁变得更为具体时再动手。一个处境危险的人所合理相信的,比一个检察官用事后诸葛之见所认为合理的要多得多。我们的标准是问,被告人是否对紧急避难有一种合理的确信。这要求我们用他自己的立场,就像身临其境,身处同样超乎想象的情境之中。
当然,我们承认紧急避难抗辩的比例要求。但是我们拒绝认为它要求探险者去迁就起诉书,用没有什么实际效果的东西来充饥,或者在杀人确乎必要之前忍受痛苦煎熬。即使是自我防卫案件中的比例要求也会在有疑问时对那些处于险境当中的人做有利的考虑,而拒绝用冷静的、营养充足的、受到很好保护的和可以慢条斯理来思考的人的标准去判断合理性。那些人享受着文明的安宁,并且总用事后的智慧之见来判断事件当时发生的情况。
我要回答的是,他们并没有选择要被山崩埋在地下,他们也不是由于自己的疏忽而被埋到里边的。他们的确是自由地选择从事一项危险的运动,但这并不意味着最终境况的紧急避难可以追溯到他们的选择或者疏忽。如果不这么想的话,我们也同样会拒绝另外一些人的紧急避难抗辩:他们为了逃出一座起火的房子,损坏了私人的财产,比如说房东的窗户。而我们之所以要拒绝就是因为,他们明明知道住在木屋里的 “风险”。这种论点的荒谬性表明,我们可以承受许多风险,但在我们所冒的风险真正降临时,我们也并不丧失紧急避难抗辩。
但是这些人的风险远远脱离生活和出行的日常风险,我们难道不应该否决他们的紧急避难抗辩吗?如果探险者们在有预见的情形下走进一个随时面临山崩的山洞,或者说,从山崩中逃生的战栗是他们作为运动员的一项乐趣,那起诉书的这一论点可以变得更有力一些。但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这种揣测。
五、食物匮乏非疏忽大意造成
公诉方可以改变反驳意见:这些人本来可以带着额外的给养。那并不是说他们对于被山崩所埋有什么疏忽大意,但是的确意味着他们对杀死并吃掉一个人这种困境确实有过失。他们是疏忽大意的,但不是因为他们从事一项危险的运动,而是因为从事这项运动时没有带够给养。
这种观点一眼看上去是颇有吸引力的,但是其脆弱性也迅速地显露出来。这些人如何可能带这么多给养?山崩的程度或者救援的困难可能挫败了他们的意图。不管他们如何小心,因此也不管他们如何没有疏忽大意,我们依然可以想象,杀死一个同伴来吃的紧急避难仍可能出现。这些人是不是携带了合理数量的额外食物,去面对他们可以自由预见的危险呢?我认为他们的确这样做了。他们带的食物让六个人在山崩之后存活了二十三天,而且还要加上山崩之前的不知道有多长的时间。我们不知道他们计划依靠那些食物生存多少天,但是他们依靠那些食物比计划的时间长了二十三天。背着食物进洞的探险者们知道二十三天的时间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在他们的最初计划不为人们所知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认为,他们的给养足够让他们免于疏忽大意的指控。
这里我必须停顿下来考察一下伯纳姆法官的意见中一个诱人上当的倾向。探险者们如何可能携带超出计划需求的六个月的给养?仅仅是为了防备一场山崩吗?伯纳姆会据此争辩说,他们 “预见” 了山崩的“危险”。他正是根据探险者们的其他预防措施来指责他们。他指出,探险者们携带了一部无线电设备,并且向协会秘书做了安排,以便在未按确定日期返回时组织营救。这些事实都意味着他们预先假定可能遇到山崩。
可是伯纳姆不能两边便宜都占。如果探险者们并未带一部无线电,或者没有安排协会秘书营救他们,他将会第一个指责他们疏忽大意,并且也会首先以之为理由否决探险者们的紧急避难抗辩。但是如果说那些有所防范的人是接受了风险,而那些没有防范的人是疏忽大意,那么就没有人有资格运用紧急避难抗辩了。简言之,这就是伯纳姆的意见,即任何人都没有资格运用紧急避难抗辩。法律条文的一般含义排除了紧急避难抗辩,我们那些考虑问题很简单的立法者从未想过这点;因此紧急避难抗辩是不存在的。这一激进立场支撑了他的恫吓,即,法治岌岌可危。但是,他的观点更大程度上仅仅是方便可用的,而不是有说服力的,因为他很清楚,自从他所引用的斯特莫尔案之后,我们联邦的判例法承认了紧急避难抗辩。此外,在我们的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被通过之时,各个法律领域当中支持紧急避难抗辩的案例也经常出现,使用的标准接近于伯纳姆的内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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