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

本报讯(记者 金秋时)近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贵州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我省矿山生态修复相关工作,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的规范管理,切实督促企业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应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督促矿山企业按规定进行基金计提和使用,引导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边计提、边使用。

办法共分为五章,进一步明确了基金计提、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尤其在基金使用范围方面,要求企业将基金用于矿山建设和开采引发、加剧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治理恢复和矿区群众避险搬迁;矿山建设和开采造成含水层、植被、土壤、地质遗迹、地形地貌景观等破坏的治理恢复;矿山建设和开采造成的土地资源损毁等复垦工程;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勘查、设计、竣工验收等。矿山企业需按要求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后及时申请验收,在验收合格后核算基金使用情况。

同时,办法还强调了停产停建或因各种违法违规原因被终止采矿行为的矿山企业也应履行其矿山生态修复义务,所需资金从矿山企业已计提的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