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全面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和零售药店考核评价工作

本文转自:人民网

人民网厦门9月4日电 (记者张萌)近日,《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考核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其通过明确考核周期及实施方式、指标组成及结果生成,以及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标准等,进一步规范与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考核评价工作。

根据《办法》,厦门市将按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对两定机构进行考核。其中,考核评价设一般评价指标和加分项指标,将按照分类分组评价模式,对线上指标、线下指标及加分项分别采集,按比例汇总生成两定机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线上线下两部分总分为100分。

此次厦门市将以两定机构当年度实际应付医保费用的5%作为年度协议履约保证金,并把保证金的支付与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挂钩,采用阶梯式计分支付。如:年度考核评价得分满90分,年度协议履约保证金全额支付;年度考核评价得分满80分、不满90分,年度协议履约保证金按相应比例支付;年度考核评价得分不满80分,年度协议履约保证金则不予支付。

《办法》同时指出,考核评价周期内,若两定机构因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协议管理规定,被解除医保定点协议的,当年度考核评价即为不合格,年度协议履约保证金将不予支付。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以《办法》为抓手,进一步促进两定机构落实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以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提高医保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在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同时,切实助推厦门医保服务高质量发展。

据悉,该《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