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亿元,判赔数额创新高! 吉利胜诉
历时6年,吉利诉威马知识产权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
6月14日晚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消息称,近日,该庭审结了一起国内两家知名车企之间因大量员工“跳槽”引发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该案原告索赔额高达21亿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余元,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
裁判文书显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控股集团)下属的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原公司)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马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离职后即入职。
2018年,吉利控股集团发现威马集团、威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述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有关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且威马集团、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威某智慧出行公司、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前述四公司统称威马方)没有任何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的情况下,在短期内即推出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涉嫌侵害吉利集团、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前述两公司统称吉利方)涉案技术秘密。
吉利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马方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21亿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威马温州公司侵害了吉利方涉案5套底盘零部件图纸技术秘密,酌定威马温州公司赔偿吉利方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
吉利集团、吉利研究院和威马温州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
本案中,吉利方未能提供其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的直接证据,威马方也因其自身经营原因为亏损状态。
对此,判决指出,威马方如果不是通过侵权方式获取并使用吉利方涉案技术秘密,则其需要支出相应的汽车底盘技术研发费用或者向技术提供方支付许可使用费,由此将导致其亏损的相应增加,故而因侵害涉案技术秘密所减少的研发成本或亏损亦属于威马方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鉴于本案缺乏计算威马方因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而减少研发成本或亏损的直接证据,故可以用新能源汽车代表性企业同期利润为参考,根据威马方自己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的记载,以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的销售数量(81733辆)及平均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其整车销售可得利润,并综合考虑涉案底盘技术秘密利润贡献率等因素,计算威马方侵害涉案技术秘密所获得的利益。同时,考虑威马方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恶劣、侵害后果严重等因素,本案以2019年4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日为界,对威马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权获利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而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的侵权获利只计算补偿性赔偿数额。经计算,威马方应赔偿吉利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约6.4亿元。
本案二审判决明确:1.如威马方违反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义务,应以每日10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2.如威马方擅自处分涉案12件实用新型专利,应针对其中每件专利一次性支付100万元;3.如威马方未按本案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销毁或者向吉利方移交涉案技术秘密相关载体、发布公告和内部通知以及与相关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涉案技术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的义务中任一具体义务,应分别以每日1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深圳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