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鱼案值1260元 被判放流鱼苗1.4万元

本文转自:株洲日报

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邹家虎)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不仅涉嫌犯罪还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日前,茶陵县人民法院公布一例环保审判典型案例,李某国、李某风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获刑,还需购买价值逾10倍的鱼苗进行生态放流。

去年7月12日,李某国、李某风开车运载电鱼船和电鱼工具,来到茶陵县虎踞镇洣江河段黄坪村电站附近的河边,由李某国驾船下河电鱼,李某风开车到指定的岸边负责接应,结果被执法人员抓获。现场缴获电鱼工具以及46.8公斤渔获物。

经茶陵县农业农村局认定,两人所捕捞水域为洣水茶陵段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于禁捕水域。经茶陵县价格事务中心认定,所捕获的渔获物总价值为12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国、李某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李某国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判处李某风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8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两人需共同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修复责任,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购买14040元的鱼苗在洣水茶陵段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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