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修订安全生产条例今日起施行
本文转自:南宁晚报
5月31日,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日起正式施行。结合广西实际,《条例》在自建房安全监管,完善从业人员的保险保障,建立专家机制等方面制定重点内容。
安全生产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民生大事。随着广西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推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峻挑战,迫切需要对2007年1月施行以来的《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增加制糖、松香加工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的内容,着力消除复产复工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和安全隐患。规定平台经济、人工智能应用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业务相近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对自建房安全生产监管存在的空白,增加了相关监管措施的规定。例如,增加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生产监管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安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增加荷载和层数等,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完善保险保障机制。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使用的从业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同时,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通过委托专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规范了专家行为,明确安全生产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专家职责,客观、公正提出意见,并对其意见依法承担责任。(记者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