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博主为何造谣开国少将?检察官讲述办案幕后故事

12月21日上午,由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提起的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侵害革命英雄何克希同志肖像、名誉和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经审理,法院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用于何克希同志的纪念、缅怀、弘扬及保护等社会公益事项。

何克希是谁?

何克希同志,1906年出生,四川峨眉县人。192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35年,赴上海从事情报工作,成为中央特科成员。

1938年,率部深入江南敌后开辟抗日革命根据地。

1942年,被任命为新四军浙东纵队司令员、浙东区党委委员,直至抗日战争胜利。

1945年10月,先后担任新四军1纵队3旅政委,华东野战军1纵队副司令员、35军政委等职务。

1949年4月,率部参加解放南京的战役。何克希同志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作出了重要贡献。

1955年9月27日,在我国首次将官授衔仪式上,被授予少将军衔,成为“开国少将”,并获颁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

1966年初,何克希同志到浙江工作,担任浙江省政协副主席,直至临终。

日前,记者采访了办案检察官——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李洋,了解了案件办理背后的故事。

三被告为何造谣?

郭某某是第一个用自媒体账号制作并发布“中共历史上最恶劣的十大叛徒”视频的博主,他的短视频平台粉丝数为2.8万。

谈及三被告发布视频的动机,李洋告诉记者,郭某某无意间网上看到一篇介绍中共历史上十大叛徒的文章,没有配发人物照片,感觉制作成视频能够吸引眼球,引发网友关注,于是,自行配图制作了“中共历史上最恶劣的十大叛徒”短视频并配上简介。

询问过程中,郭某某表示,在制作“顾顺章”视频时,因缺少照片素材,便通过网络检索相关照片,因何克希少将照片相对较清晰,为顺利通过平台审核,所以未经核实使用了案涉照片,并配文“中共历史上最恶劣的十大叛徒”。视频发布后,在互联网上播放量超130万,造成恶劣影响。

短视频博主何某某(账号粉丝量356万)、付某某(账号粉丝量约0.5万)则是为了吸引流量,对视频进行了二次创作,通过各自的自媒体账号进行发布。“三被告在发布前均未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核实,因此发布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虚假信息。”李洋告诉记者。

三被告为何是民事侵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李洋告诉记者,三人的行为侵害了何克希同志的肖像、名誉和荣誉,也伤害了革命英雄亲属的情感,破坏了尊崇英雄烈士的社会风气和公共道德,不利于民族共同利益的赓续传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民法典有关规定,三人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有哪些?

除前文提到的,还有以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回顾

2023年8月

何克希同志的家属关注到,部分短视频自媒体在视频中使用何克希同志的照片,且恶意曲解其形象的视频被大量传播。随后,向西湖区检察院反映上述情况。

西湖区检察院高度重视,鉴于何克希同志军人出身,遂将线索通报杭州军事检察院,联合军检共同开展工作。

9月11日

西湖区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检察官和公安民警,共同走访何克希同志的近亲属,了解了何克希同志的生平,听取了近亲属的诉求。

9月14日

西湖区检察院对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侵害革命英雄何克希同志肖像、名誉和荣誉的行为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9月15日

西湖区检察院通过远程方式询问侵权人付某某。付某某承认了侵权事实,表示愿意承担侵权责任。

10月16日、11月13日

办案检察官在公安民警的协助下先后奔赴省外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询问了何某某、郭某某,两人均承认侵权事实,愿意承担侵权责任。

11月27日

检察官再次走访何克希同志近亲属,告知了本案的调查取证进程、核实情况与拟起诉决定。

11月30日

西湖区检察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2月21日

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用于何克希同志的纪念、缅怀、弘扬及保护等社会公益事项。

来源:检察日报社

作者:李春薇 张永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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