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部门:报废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最高补贴 1 万元
汽车4月26日消息,商务部 财政部等 7 部门今日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自该细则印发之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 2018 年 4 月 30 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 1 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 7000 元。
该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 2011 年 6 月 30 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 年 6 月 30 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该细则印发之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 6:4 比例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 5:5 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 6:4 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 7:3 比例分担。地方负担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到位。
近日,商务部等 14 部门联合发布《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提出通过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力度,力争到 2025 年,实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加快淘汰,高效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报废汽车回收量较 2023 年增长 50%,废旧家电回收量较 2023 年增长 15%;到 2027 年,报废汽车回收量较 2023 年增加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 2023 年增长 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 2023 年增长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