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摇摆桥”上摔伤,谁之责?(以案说法)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
【案情】朱某向某旅游公司购买门票,并于当日参加“摇摆桥”项目。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员摇晃桥面,朱某从桥上摔落受伤,住院13天。经鉴定,朱某的损伤及目前后遗症评定为九级伤残。朱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摇摆桥”项目具有危险性,某旅游公司作为经营管理者,对项目参与者负有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项目参与者也应当充分评估案涉项目的危险性,对自身安全负有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某旅游公司虽然设置了警示牌,并采取了裹置软质橡胶等防摔伤、撞伤保护措施,但仍未对参与者提供充分有效的安全保障,且工作人员存在过度摇晃桥面情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酌定某旅游公司承担80%的责任,朱某承担20%的责任。
【说法】法官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摇摆桥”系多人站在吊桥上来回摇晃桥体而达到娱乐效果的游乐设施,出现摔倒、碰撞的可能性较高,具有一定危险性,其经营者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审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更高的风险告知责任与危险防范救助责任。本案中,旅游经营者因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而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判决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旅游经营者应强化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增配安保人员,完善项目风险说明和安全保护措施,有效降低事故发生风险。旅游者也要提升自身安全意识,选择安全设施齐全的商家,并在体验各类项目之前做好风险评估,避免因游玩不慎受到身体伤害。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亓玉昆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4年10月17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