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救助却拒绝为见义勇为的伤者核实情况,法院:补偿7000元
乘地铁上班途中,男子为救助在自动扶梯上未站稳而向后摔倒的老人而受伤,事后请求联系老人核实相关情况时,遭到了老人的拒绝。之后,男子起诉了该老人。
10月11日,澎湃新闻记者从该案民事判决书中获悉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10月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老人应支付原告补偿款7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某日8时许,原告柴先生在乘坐地铁7号线上班途中,与被告老人共同乘坐镇坪路站上行自动扶梯,老人位于柴先生前方。电梯上行过程中,老人站立不稳向后摔倒时,因柴先生及时救助而未倒,但柴先生为救助老人而受伤。
柴先生表示,事发后,他向镇坪路站台警务处反映情况,请求联系老人核实相关情况时,遭到了老人的拒绝。2023年12月,柴先生在地铁站救助老人、见义勇为的行为获得了“普陀好人-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法院查明,柴先生于受伤当天自行就医,诊断为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变,医嘱要求支具固定、2周复查、休息2周。柴先生于受伤当日购买了某行走靴,支出780元。柴先生于同年12月4日、7日、8日、11日、15日、18日、25日、29日、2024年1月19日、26日、3月4日、8月5日前往医院复查,支出医疗费4214余元。医院出具病情处理意见书,总计病休3周。原告为治疗需要,于2023年12月15日在网络下单购买了医用拐杖,支付33余元。
柴先生认为,他因保护老人民事权益致使自己受到损害,老人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故诉至法院。
被告老人辩称,认可柴先生见义勇为救助自己的事实,但这并不属于法定补偿的情形,考虑到柴先生的实际情况,愿意给予柴先生适当补偿。针对原告诉请的补偿项目:医院票据的4464元、停车及交通费不认可;医疗辅助器具费认可;营养费、护理费的标准认可,但原告主张的营养期、护理期太长。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见义勇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法律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被告民事权益受伤,构成见义勇为,其精神值得褒扬。因没有侵权人,故作为受益人的被告应当给予原告适当补偿。针对原告诉请的损失项目:医疗费,结合门诊记录和医疗费发票确认为4214余元;交通费,结合就医记录和停车缴费记录确认为164余元;医疗辅助器具费,原告购买的行走靴和医用拐杖均为治疗病情所需,确认为813余元;营养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病休单,原告共休息五周(35天),结合司法实践标准和原告伤情,按照20元/天的标准计算为700元;护理费,结合原告休息天数、伤情和司法实践标准,按照60元/天的标准计算为2100元。故原告实际损失总额为7992余元。
对于补偿的数额,因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故需综合考虑原告受伤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为7000元。
综上,10月8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老人应支付原告补偿款7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