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仅供参考”绝非免责托词
针未尖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因外卖实物与宣传照片不符而引发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烧烤店存在欺诈行为,判决赔偿消费者500元。事情起因是,今年4月5日凌晨,在校大学生小潘在外卖平台一家烧烤店下单点餐,消费金额为31元,订单中包含一份售价15元的鱼香肉丝。收到餐食后,小潘发现原本应是“主角”的鱼香肉丝却成了“配角”,额外食材几乎占据整个菜品的大部分位置,这与下单时商家展示的图片严重不符。
外卖实物与宣传图片不符的情况并不少见,不过少有消费者为此较真并提起诉讼的。小潘起诉商家获赔500元,既给商家敲响警钟,又为消费者投诉“打了个样”。
无论是网购还是外卖,“卖家秀”和“买家秀”都不该有较大的区别。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展示商品的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我国广告法也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于外卖商品而言,宣传图片是消费者获取商品信息的重要参考,应尽可能地反映商品原貌,而非进行虚假宣传让人产生误解。
当然,要求实物和宣传图片一模一样也并不现实,但在一些关键信息上,例如菜品种类、分量、比例等信息,图片要能够说明实物。然而,小潘点到的鱼香肉丝,“主角”少得可怜,其他食材却喧宾夺主,不符合一般消费者对鱼香肉丝菜品的认知,对整个菜品的价值及品质产生极大影响,所以法院认定涉事烧烤店存在欺诈行为。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据此,法院判决烧烤店赔偿消费者500元,合理合法。
面对实物与宣传照片严重不符、“货不对板”的情况,应有更多消费者依法要求经营者赔偿,如果协商不成,不妨以投诉、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要尽量选择到正规的交易平台和信誉度较高的商家进行消费,对商品的品牌、型号、数量、质量标准等尽量作出详细明确的约定,并注意留存交易时的沟通和购买记录。一旦遇到消费纠纷,消费者应尽可能收集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以及反映交易形成的证据,如网上商品介绍网页、网上交易(订单)记录、聊天记录、发货单、快递单等。
如今,“图片仅供参考”“请以实物为准”等声明,已成网购、外卖平台广告图片的标配。有了这句声明,一些商家就想当然认为自己可以免除责任,不必考虑“卖家秀”和“买家秀”的差别,在宣传商品时极尽美化夸大之能事。实际上,诚信经营既是商家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这类声明并不能成为商家逃避履行诚信经营义务的借口,更不能成为实施消费欺诈的“挡箭牌”。过度美化夸大商品,虽然可能在短期内提升销量,但从长远来看,商家失去的将是消费者的忠诚度和市场的认可度。商品展示得越精美,导致消费者的期望过高,最终的失望越大,给出的差评也会越多。责任编辑:张元(EN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