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一品·大山新枫】车辆外借,引起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近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大山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原告何某、原告高某分别诉被告顾某某、许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法官调解,两案均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许某赔偿原告何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许某赔偿原告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6万元。

两起案件系同一起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被告均为顾某某、许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顾某某将自己的车辆借给许某某,许某某无证驾驶导致事故发生。为切实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在开庭前组织两个案件当事人共同进行调解,分别给当事人讲清其中法律关系和各自责任:“许某某,无证驾驶就等于是“定时炸弹”,随时都可以引发交通事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不要心存侥幸,虽然车辆投保交强险,但那是公益性和强制性的,保险公司在理赔后仍确定可以向无证驾驶人追偿。”“顾某某,虽然大家日常生活中,出于交情或者碍于情面,在别人提出借用车辆时不便拒绝,但是作为车主,出借车辆时要尽到自己的审查义务,比如你把车辆出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喝了酒的人开出去出了交通事故,甚至别人把车借了开出去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等,你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如果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你现在该知道“车辆一般不外借”的道理了吧?”并从情理入手劝导双方当事人能够相互理解、互相体谅,尽快解决赔偿问题,以便各自都能尽快回到正常的生活秩序当中。

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许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原告放弃了对被告顾某某的赔偿责任并撤回了对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许某某赔偿原告何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于2025年1月29日前付清,被告许某某赔偿原告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6万元,分二期给付,于2025年6月1日前付清;被告顾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作者杨江华来源:盘州市人民法院)

一审:孙慕

二审:张春艳

三审:田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