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出意外可需担责?一起来看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纠纷案件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石琳婕)在社交活动中,饮酒是人们交流感情、增进友谊的一种方式。小酌怡情,但饮酒过量往往会导致悲剧的发生,倘若因饮酒过量而死亡,共饮酒者是否承担责任?过错程度如何认定?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过度饮酒导致酒精中毒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

2023年4月15日深夜,化某应邀与朋友陈某、滕某、赵某、李某、马某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某烧烤店喝酒吃夜宵,直至醉酒回家。次日上午,化某被发现在居住房屋死亡。

化某家属认为,与化某聚餐喝酒的陈某等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导致化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对化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诉请法院判令陈某等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陈某系事发当晚宵夜聚餐的组织者,化某到烧烤店赴约时,曾表示在晚餐时已经喝了酒,不宜多饮,但陈某还是拿来白酒给几人续饮。其间,李某和马某存在劝酒行为。酒局结束后,腾某、赵某将醉酒的化某送至其住处。

另查明,化某生前患有高血压等应严禁饮酒的疾病,后经有关机构鉴定,化某系因急性酒精中毒、呕吐物阻塞呼吸道引起窒息死亡。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此次醉酒致死引发的纠纷作如下认定处理。法院认为,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大小,患高血压的身体状况,以及饮酒过量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其在晚餐饮酒后,又应邀到烧烤店继续饮酒,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当天虽未喝酒,但作为此次聚餐组织者,在明知化某不宜多喝的情况下继续提供白酒给几人续饮,以及被告人马某、李某存在劝酒行为,导致化某醉酒,主观上存在过错,与化某醉酒致死的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被告人赵某,虽参与喝酒,但无劝酒行为,且将化某护送至其住所,已尽到合理注意、护送义务,对化某的醉酒致死结果不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饮酒行为与死亡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等因素,判定化某自身承担80%的责任;陈某、李某、马某三人按比例共计承担20%的责任,赔偿化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马某不服,提起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我们要提醒广大群众,共同饮酒人应提醒其他同饮人适量饮酒,不得强行劝酒、灌酒。”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共饮后,共饮人应注意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的情况,如出现上述情况,有义务进行救助,如劝阻酒驾、送医就诊、联系家属、安全护送等。

一审:罗晟鸣

二审:何秋怡

三审: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