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收几分钱”也不让步,严肃打击商家价格欺诈套路
清清楚楚的报价
最后一算怎么多收了几分钱?
商家:这都被你发现了?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0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收到举报,反映在一家自选称重菜的餐饮店内消费,感觉被多收了几分钱。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店内使用一台ACS-15Ab型电子秤连接收银机进行称重结算。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月10日期间,当事人店内公示的价格为全素人民币1.98元/两,半荤半素人民币2.88元/两,全荤人民币3.88元/两,多荤带素人民币3.48元/两。2023年10月1日至案发,当事人为达到多收价款且不引人注意、积少成多的目的,私下更改收银系统,使得实际收款价格高于店内公示价格,多收价款总计人民币13146.31元。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等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提醒告诫
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价格欺诈行为
一是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是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是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是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是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价格欺诈不仅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是市场监管部门予以重点打击的价格违法行为。(供稿:静安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