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诈犯罪案件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意见》给出明确规定

犯罪金额认定难,一直是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难点之一。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的“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跨境电诈犯罪案件的犯罪数额认定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第5条规定:对于跨境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明被害人的,可以依据账户交易记录、通讯群组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犯罪数额。

对于犯罪集团的犯罪数额,可以根据该犯罪集团从其管理控制的犯罪团伙抽成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的数额和方式折算。对于无法折算的,抽成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的数额可以认定为犯罪数额。

针对难以查证跨境电诈犯罪集团每名成员具体对应犯罪数额的难题,《意见》也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第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的犯罪数额已经查证,但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犯罪数额的,应当综合考虑其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间、与犯罪事实的关联度,以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准确认定其罪责。

记者:孙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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