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半年收入3725元,因未播够时长被索赔100万,结果……
据工人日报报道:工作近半年,直播收入才三千多元,却因直播时长不足,被要求赔偿100万元,最终赔了3万元。这段曲折的经历,让王岳彻底放弃了继续做网络主播的想法。
当前,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超8亿人,随着市场需求不断增长,网络主播成为越来越多人的职业选择。从业人数的不断增长的同时,主播与演艺公司之间的争议也日渐增多。直播时长认定以及由此引发的高额违约金纠纷成为争议焦点。甚至在一些MCN机构(专门为网络视频创作者提供服务的机构)提供的合同中,有关直播时长和违约金的条款可能暗藏陷阱。
未播够时长,被索赔100万元
“要达到合同要求的直播时长,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入行不久的网络主播小新告诉记者,自己所在的MCN机构,要求部分主播每月至少直播26天,“有效直播时长”需达130小时。
曾担任兼职网络主播的边思宇说,一些MCN机构在计算直播时长时,并非直接统计网络主播的直播绝对时长,而是把观看人数、互动人数、打赏金额等指标纳入统计,“只有满足一定标准,才算‘有效直播时长’。经常是直播了4小时,只有2小时才算有效。”
“不仅如此,直播前后的设备调试、拍短视频、培训学习等工作时间,一般不被纳入直播时长。”小新称,按机构要求看起来是平均每天直播5小时,实际上可能要工作十多个小时。“熬夜直播、连续工作多个小时都是常有的事,长期下来,身体根本吃不消。”
更让小新难以接受的是,自己因未能播够约定时长,无法获得保底工资维持日常生活,在主动提出解约后,被MCN机构要求高额赔偿:“工作两个多月,每月收入还不到3000元,却赔了20万元违约金!”
在王岳签下的那份合同中,同样对直播时长进行了明确约定。作为公司的主播,王岳的直播时长标准为:每日直播时间6小时,每月有效直播不得低于150小时,开播天数不得低于26天,否则视为王岳严重违约。
王岳以身体不适难以承受高强度工作,且合同中有大量不平等条款为由,向公司提出撤销合同请求,但她的请求遭到公司拒绝。
工作近半年,其实王岳拿到手的所有收入才3725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如果王岳违约,则需要支付公司违约金200万元。公司认定王岳违约后申请了仲裁,称遭受了实际损失,要求王岳赔偿100万元违约金。
因公司并未提供其遭受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仲裁委裁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无效,酌定王岳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还有大学生主播被索赔8000万元
去年12月,罗莉上了热搜:“被××平台索赔8000万的女大学生。”她就是其中的主人公。
曾为MCN机构提供法务咨询服务的刘昕告诉记者,虽然不是每个案子数额都那么大,但他所在的公司每个月都会处理300个至400个MCN机构与主播纠纷案,其中大多数是大学生主播,他们因违约被机构索赔高额违约金。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大学生主播来说,直播时长、签约合同等都可能暗藏陷阱,涉世未深的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很容易成为MCN机构和公会追诉违约索赔的对象。
受访专家指出,提升直播行业从业者的素养刻不容缓,要定期对MCN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职业培训,规范直播时长认定规则;同时要加强大学生的就业指导,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高额违约金不受法律保护
类似的案件不在少数。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此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过类似案件。
李某与某传媒公司在广州市花都区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两年,李某“每月在互联网演艺平台进行演艺直播的日平均时长不低于6小时,每月在互联网演艺平台进行演艺直播的天数不低于26天”“如一方单方提出解除本协议或无故不履行本协议要求之义务(一个月为期限),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20万元”。后来,李某因病停止工作。为此,该传媒公司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
虽然双方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20万元。但法院认为,公司的损失主要为其对李某的投入以及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预期可得利益。本案中,公司对被告的投入并不显著,同时,公司预期可得利益的多少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包括该公司的经纪能力、资源、主播的资质甚至机遇、行业的发展等等,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李某因病不适宜长期从事案涉的演艺活动。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的性质、投入成本、履行情况及违约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原告主张违约金20万元明显过高。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支付违约金2万元。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本案中,李某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该公司主张违约金20万元明显过高,虽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因该约定违反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故不受法律保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在采访中表示,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量MCN机构的成本,并进行科学准确的商业估值,“不能把不合理的重担,随意压在没有承受能力的劳动者身上”。
专家建议应明确直播工作时长
“设置直播时长规则有其合理性,而实践中的争议主要在于对该时长的计算及举证规则并不清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表示,不合理的“有效直播时长”规则,是一些MCN机构侵害网络主播合法权益的主要方式。
“通过‘观看人数’等不确定因素统计直播时长,显然是不合理的,对于网络主播非常不利。”关于直播时长设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建议,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直播时长的具体计算规则,最好以“实际开播时间”等客观因素作为标准。
“明确双方法律关系,是破解不合理的直播时长机制与高额违约金问题的关键。”薛军表示,如果是劳动关系,则受到劳动法保护,工作时间、违约金等规则的设置应符合劳动法律规定。
“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出台相应指引,明确网络主播行业工作时间计算的基本规则。”范围也建议,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颁布有针对性的指引,对MCN机构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属性进行明确。此外,应强化行业自律并制定共同规则,避免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
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极目新闻、工人日报、法治日报、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