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福州一物业返还345万元!
车辆进出小区时
物业公司所收取的停车费
是属于物业所有的
停车管理服务费?
还是属于由业主共有的
公共部分收益?
前不久
福州仓山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收到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一纸判决
判决结果显示:
原小区Y物业公司
向福州市仓山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返还停车收益345万余元
并支付利息
7月18日
记者从该案一审法院——仓山法院
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业委会起诉被解聘物业公司后
索要停车收益
仓山某小区
是一个近20年的老小区
共有住户1500多户
小区内规划地面停车位442个、
地下室停车位167个
以及业委会后期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
2005年8月起
开发商委托Y物业公司
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包括车辆的停放管理
室外每辆机动车每月60元
地下室车库每辆每月70元
小区业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Y物业公司管理时,小区环境并不好,停车也毫无规章。
2018年3月份,小区业委会成立。
2019年1月14日,小区业委会通过相应程序解聘了Y物业公司,次日物业公司撤离案涉小区,不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Y物业公司退场后,案涉小区的新物业服务企业统计,2021年度案涉小区的停车总数共计1378辆。
2022年
小区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Y物业公司返还
自2005年8月至2019年1月15日
被告撤场之日期间
案涉小区地面停车收益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
345万余元停车费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小区地面停车位
包括规划的442个
以及后期业委会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
其中
↓↓↓
442个地面停车位虽有经规划,但并无独立产权,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开发商与业主有对上述车位的归属作出约定,且该部分车位实际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故应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
业委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其他车位,亦属于业主共有。
法院认为
物业公司对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区域
进行停车管理
所取得的每车每月60元费用
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公司辩称
每车每月60元的停车费用
为其停车管理服务费
并非案涉小区的公共收益
缺乏依据
法院不予采信
故判决Y物业公司
扣除25%的物业停车经营管理费用后
返还75%的地面停车收益
3453795元
一审判决后
Y物业公司上诉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维持原判
仓山法院三级法官刘培玲表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本案中,小区地面车位虽经建筑规划,但并无证据证明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有关于地面车位权属的约定,地面车位实际是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用于满足小区业主的生活需要;且地面车位不能办理独立产权,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
因此,法院认定小区地面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基于该车位所产生的收益即停车费亦应归业主共有,最终判决Y物业公司扣除25%的经营管理费用,向业委会返还75%的地面停车收益3453795元。
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罗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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