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小学生午托期间打闹坠床摔伤,法院判赔10万余元,是谁担责?
孩子午托期间
不慎从架床上铺摔下受伤
午托机构及与孩子共同玩耍的小伙伴
是否要承担责任?
不久前,
梧州市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午托期间不慎受伤
从2022年9月开始,陈诚夫妇与梧州某校外托管服务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在他们的儿子小薰上小学期间由校外托管服务公司提供午托服务,时间为11:30-14:10,托管费为450元/月,陈诚夫妇每月月初支付当月的托管费。
2023年3月1日12时许,在午托期间,小薰、小萌等多名小朋友在午托休息的房间内追逐玩耍、攀爬架床,当时没有管理人员在场。小薰与其他小朋友追逐玩耍时从架床上铺摔下受伤。
经诊断,小薰左桡骨远端骨折、左胫骨近端骨骺骨折。因伤情需要,小薰多次到医院门诊进行治疗。
事故发生后,小萌的母亲代小萌向小薰支付了医疗费897.87元;校外托管服务公司向小薰支付了医疗费415.85元,其后未再予以赔偿。
索赔无果提起诉讼
小薰伤愈后,陈诚夫妇要求校外托管服务公司赔偿儿子受伤造成的其他损失,但未果。于是,陈诚夫妇以小薰的名义诉至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要求校外托管服务公司、公司股东张赟、小萌及其父母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75万余元。
陈诚夫妇称,校外托管服务公司应当对在该午托机构场所内接受午托的未成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小薰在其中从床上跌落并造成损害,校外托管服务公司未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应就小薰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校外托管服务公司是自然人公司,公司股东为张赟,二者存在财产混同的事实,因此张赟应对校外托管服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校外托管服务公司及张赟共同辩称,他们已在提供服务的区域内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依法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他们在提供托管服务时,一直教育小朋友要注意安全,不能追逐打闹以免发生意外,也聘请了多名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并在提供服务的区域张贴有“注意安全,不能追逐打闹”等字样的提示。小薰是在与其他小朋友打闹玩耍时故意从架床的上铺往地面跳而受伤的。当时为了不让管理人员发现和制止,在小薰受伤前的一分钟,小薰与其他小朋友故意将房间门关上,轮流从架床的上铺往地面上跳。小薰的受伤与其本人的故意打闹玩耍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小薰受伤后陈述,自己是被小萌从上铺推下受伤,小薰的父母在事情发生后曾找小萌的父母赔偿,小萌的父母当时同意承担20%的赔偿责任。小薰受伤时,陈诚夫妇没有交纳2023年3月的托费,故小薰受伤时,与其不存在午托的合同关系。
小萌的父母称,小薰受伤系其自愿参与风险游戏失足跌落架床所致,与小萌无关。从小薰父母提交的视频可知,小薰掉落后在场的穿蓝衣服的同学表示小薰是自己跳下架床的,因此小薰所受伤害与小萌不存在因果关系,小萌对此不承担责任。
在诉讼期间,经陈诚夫妇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小薰摔伤所致伤残程度、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小薰此次外伤致左桡骨远端骨折累及骺板,评定为十级残疾;小薰此次外伤的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未尽到监管义务应赔偿
长洲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薰父母与校外托管服务公司约定由该公司为小薰提供午托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事实的服务合同关系。小薰在接受校外托管服务公司午托服务期间从架床上铺跌落受伤,有权就其损失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民事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小薰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外托管服务公司为小薰提供托管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事发时,小薰等多名小朋友在房间内追逐打闹、攀爬架床,致小薰从架床上铺跌落受伤,现场无管理人员劝阻制止,校外托管服务公司并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校外托管服务公司存在过错,应当向小薰赔偿损失。
至于张赟作为校外托管服务公司股东,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指出,根据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校外托管服务公司并非张赟一人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小薰要求张赟与校外托管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校外托管服务公司主张小薰受伤系因小萌推搡导致,但通过调阅监控视频未发现小萌有推搡行为,校外托管服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小萌存在过错。因此,小萌及其父母不需承担民事责任。
经法院核算,小薰的损失为10.18万余元,扣除校外托管服务公司已支付的415.85元,校外托管服务公司尚应向小薰赔偿事故损失10.14万余元。
长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校外托管服务公司应向小薰赔偿10.14万余元。
校外托管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梧州市中院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李继远
通讯员:伍超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