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视界 | 婚内出轨赠与“小三”财产,原配可否要回?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近日,开阳法院花梨法庭审理了一起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发生的赠与纠纷案件。

据悉,张丽(化名)与王田(化名)本为夫妻。一日张丽翻看自己丈夫手机时,发现自己的丈夫与赵梅(化名)关系亲密,并发展为情人。期间,自己的丈夫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赵梅赠与钱财2万元,转账记录下还附有“爱情宣言”。

张丽遂诉至法庭,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赵梅返还所得钱财。

法庭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法律特别规定和特别约定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系其与被告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未经原告同意向被告转账赠与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且有悖于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万元。

法官提醒

不管夫妻一方出轨后,原配能否将出轨者赠与给“小三”的财产全部要回,发展婚外情的行为均应受到谴责。

感情不是买卖,“小三”不是受害者,婚内出轨或企图通过与有经济实力的有配偶者发展不正当关系“养活”自己的观念本身就是一种“歪风邪气”,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珍爱名誉、树立自信自强自尊自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方是安身立命长久之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景雄

编辑 方勇

二审 何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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