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视界 | “抢”到孩子就“抢”到了“抚养权”吗?

夫妻离婚时,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一直以来都是离婚纠纷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离婚判决后,一方把未成年子女强行带走或强行留下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实践中,因缺乏惩治这类行为的法律规范,法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也无法强制执行,这类行为也由此成为维权难点。

但遇到这种情况,真的就无能为力吗?当然不是。

近日,开阳法院通过依法作出拘留决定,成功化解一起离婚案件中的抚养权纠纷。

2021年,原告罗某与被告车某自由恋爱步入婚姻,次年生育一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罗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准许罗某与车某解除婚姻关系,且将子女判给罗某抚养。但判决生效后,车某迟迟不将孩子交给罗某抚养,拒绝罗某探视,罗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执行法官迅速联系双方当事人,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给双方分析利弊,希望双方作为父母,应设身处地为孩子考虑,不要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罗某表示可以再放弃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希望车某将孩子交给她。但车某态度强硬,表示罗某不适合养孩子,且之后会起诉变更子女抚养权。

双方一直争执不休,执行法官再次对车某进行释法析理,但车某执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开阳法院依法对车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并及时将其移送至看守所,随后执行法官联系车某的家属,在其家属的配合下,成功将孩子交给罗某抚养,罗某也表示谅解车某,在罗某的要求下,法院依法提前结束了对车某的拘留。

据悉,结案后,开阳法院承办法官给双方当事人发送了一段温暖的寄语:“希望参与孩子的成长,是为人父母的本能。但是,爱不仅是冲动、更是克制。每个孩子都是独立的个体,有思想、有人格,不是可以随意争夺的物品。在你们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孩子无论和你们是朝夕相伴还是分道扬镳,都不应该让肆意的争夺给孩子再次造成伤害。”

法官提醒

夫妻双方通过诉讼结束婚姻关系后,双方都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中的车某不应将孩子强行留下。

按照法律规定,即使孩子抚养权归罗某所有,车某也享有探视权,但这种探视权,却不能侵犯另一方的直接抚养权。探视权主要表现在探望、联系、会面等,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将孩子带走短期共同生活,但是却不能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强行带走或留下。

抚养判决书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当然强制执行的方式不是把“抢”走的孩子再抢回来,而是通过各种措施,要求“抢”孩子的一方主动还回孩子。如果另一方执意不履行法定义务,法院可以采用罚款,甚至是司法拘留等强制手段,如果仍不还,最后还可以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景雄

编辑 汪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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