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问政·追踪】购买“儿童人民币”仿制币,或构成购买假币罪风险

日前,“天眼问政”栏目刊发报道《【天眼问政】学校周边售卖“儿童人民币”,这样的“教具”合法吗?》,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带有中国儿童银行的“教具”多出现在小学门口的便利店及文具店,款式多样,价格在1至5元不等,购买的多为一二年级学生。

采访中有家长提出质疑:市场上销售的带有人民币图样的“教具”没有质量报告,也没有标注生产厂家,更没有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申请,这些带有人民币图样的教具是否合法呢?为此,6月12日,记者咨询了天眼问政律师团成员、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秦韬宇,请他从法律角度分析相关情况。

学校周边售卖的“儿童人民币”教具

“如果商家制作、出售的仿制币仅展示金钱数额,其图案样式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样式不同,那么这种仿制币一般不会与人民币发生混淆,仅是一种商品。在商家具备相应经营许可且出售的该商品已取得合格证并允许上市的情况下,制作、销售这种仿制币不属于违法行为。”秦韬宇介绍。

但如果制作、销售所谓的“仿真款人民币”“一比一复刻人民币”等与人民币样式一致或相似的仿制币,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行为,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对该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等行政处罚。

秦韬宇提到,制作、仿制、买卖、运输仿制币情节严重的,例如在图案、样式、特征甚至某些工艺上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高度相似达到足以以假乱真的程度,则可能构成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伪造货币罪或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根据数额的大小判处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天眼问政律师团成员、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秦韬宇

“购买‘儿童人民币’这种仿制币的消费者大多为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如果过分地追求‘仿真度’、是否‘完美复刻’,未成年人虽然不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购买假币罪,但是代替其购买的家长,存在构成购买假币罪的风险,也应当引起重视。”

秦韬宇提示,仿真的“儿童人民币”等仿制币既有损人民币的严肃性,又可能会误导未成年人对人民币的认识。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避免购买和使用此类仿真币,家长看到后也应进行制止;广大群众也要擦亮眼睛,谨防大意而收到假币造成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

第四十四条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故意毁损人民币;(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王颖 高琴

编辑 郑康宁

二审 韦一茜

三审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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