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境内号码,怎么会是境外诈骗电话呢?”警惕!北京首例!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以“手机口”方式帮助境外电信诈骗团伙在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由于这是北京市首例以“手机口”方式参与实施的电信诈骗案,本案也尤其值得关注。

“明明是境内号码来电,怎么会是境外诈骗电话呢?”2023年3月起,北京陆续有群众报案称,接到以国家反诈APP需要核实身份为由要求配合的陌生来电,当按照电话中的指令执行操作后,银行账户里的钱便不翼而飞了。经调查核实,该类案件的来电归属地均在境外,但显示在受害人手机上则变成了境内号码,其背后的原理便在于通过“手机口”使得来电号码归属地瞬间发生位移。

“手机口”即手机对手机,其目的在于通过搭建简易设备实现语音中转,成功掩饰诈骗电话的真实归属地。在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田某等即利用“手机口”帮助境外团伙在境内实施电信诈骗活动。

2023年3月至4月,田某通过一款聊天软件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取得联系,按照上游人员指示,伙同李某某、赵某某、邱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酒店等地,使用数据线连接两部手机,在其中一部手机中插入手机卡建立电话端,另一部手机作为语音端与境外团伙取得联系,建立并维护“手机口”信号供上游诈骗分子远程使用插卡手机号向境内拨打诈骗电话。

为了规避侦查,田某等人频繁更换作案地点,由于使用过的手机号码时常被封,他们还衍生了收手机卡业务,两人收卡、两人维护设备,轮流交班,俨然形成了一个有预谋、有组织的“成熟小团体”。经查,短短两周时间内,就有十余名报案人被骗金额合计一百余万元,而田某四人用于收取报酬的虚拟币账户半月内的提现数额高达近四十万元,人均日薪达六千余元。

2023年5月,公安机关以田某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朝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田某、李某某、赵某某、邱某某系同一团伙,行为模式虽然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状构成,但在认定该团伙构成上游诈骗活动的共犯方面具有较大补证空间,故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批准逮捕,但将该四人团伙对上游电信诈骗犯罪是否系主观明知作为后续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重点。

2023年8月,公安机关以田某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朝阳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朝阳区检察院相关承办检察官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贯彻落实北京市检察机关“两必审”工作要求,全面审查资金状况证据和网络通信证据,对涉案时间段内全部嫌疑人的手机聊天记录、虚拟币账户逐一审查,完善了证实田某等四人对上游电信诈骗犯罪系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条,于2023年9月分别以田某、李某某、赵某某、邱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田某、李某某、赵某某、邱某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李某某、邱某某随后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余人员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朝阳检察院办理的田某等人以“手机口”方式帮助境外电信诈骗团伙在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突破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认定上游诈骗行为共犯的难点,检察机关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准确引导侦查方向,同时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改变了案件定性,充分履行了检察机关在指控证明犯罪中的主导作用。

据了解,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地域性广、隐蔽性强,犯罪团伙中的各成员分散化、匿名化特征突出,上下游犯罪人员之间的沟通联络相对松散,对于诈骗罪共犯认定标准往往不好把握,实践中容易出现本应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却以帮信罪等量刑更轻的罪名处理的情形,导致重罪轻诉、罪刑责不相适应。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肖瑶提醒,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催生了大量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的黑灰产业,田某等人采取的“手机口”方式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中。凭借设备简单、操作简便、成本低廉、攫利快捷的特点,境外诈骗分子通过“手机口”业务在境内招募了众多“帮凶”,不仅起到了掩盖来电真实归属地的效果,而且大大降低了受害者的警惕性,在境内外形成“双向掩护”。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并呈现新动向、新特点,广大群众对境内外来电均应提高防范意识,凡是要求汇款、转账、提供敏感信息等,一律挂断不予理睬,以防为诈骗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文|沈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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