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控制18万个摄像头搜集实时画面出售,获刑5年
非法控制他人摄像头搜集画面出售、假扮女性与男子网恋骗钱、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并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当前,网络犯罪较为多发,并呈现新动向、新特点。3月29日,北京朝阳法院发布《网络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2019-2023年度)》,通报该院近五年审结的网络犯罪案件情况等。
2019年至2023年,朝阳法院审结各类网络犯罪案件744件,其中,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本身的犯罪有26件,借助于网络技术实施的传统犯罪有718件,覆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诈骗罪、侵犯著作权罪、开设赌场罪、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等17种案由。
据介绍,许多传统犯罪行为通过网络在线上不断延伸,在互联网散播个人隐私、网络赌博赌资结算等犯罪样态日趋复杂,且跨地域的网络犯罪案件占58.6%。犯罪活动也呈现出公司化、组织化趋势,犯罪团伙往往组织严密、技术性强,犯罪链条完整封闭、去中心化明显。
针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突出特点,朝阳法院对网络犯罪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治理。近五年审结的网络犯罪案件中,98.01%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85.56%的罪犯被判处实刑,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仅占14.24%,同时,在绝大多数网络犯罪案件中均从危害情节出发,对罪犯并处了数额不等的罚金。
此外,朝阳法院依法适用从业禁止的相关规定,例如针对罪犯多次非法实时控制他人摄像头的情形,判处罪犯三年内禁止从事与互联网相关的技术工作;针对罪犯非法获取公民乘坐航班的行程轨迹信息进行获利的情节,判处罪犯三年内禁止从事航空客服代表类工作。
朝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京昆介绍,朝阳法院采取多项有力举措进一步加强打击治理网络犯罪工作。通过集中审判力量、注重综合施策、统一法律适用等,强化审判职能、健全网络犯罪惩治机制。通过加强风险研判、强化协同治理、探索企业合规、广泛普法宣传等,进一步加强网络犯罪活动的前端预防。同时,持续加大追赃挽损力度,甄别在案资金,充分考虑相关量刑情节,深挖财产线索,重点追踪犯罪资金走向,最大程度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
朝阳法院提醒,社会公众要增强防范意识,在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第一时间对相关文字、图片、语音、转账记录进行保存,并及时向网络平台调取相关记录,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后续追赃挽损成功打下基础。
非法控制他人摄像头搜集实时画面并出售,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被告人巫某某通过反编译软件获取了某品牌摄像头的用户名和密码数据库。后巫某某委托他人搭建了某APP网站,并将上述数据库置于APP中,通过指令调取数据库里的用户名和密码实现入侵并控制目标摄像头。服务器ECS镜像文件显示,巫某某控制的摄像头有18万多个,分布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场所涵盖医院、家庭、养老院、实验室等。巫某某通过互联网宣传“足不出户看世界”,向“客户”收取68元至668元不等的会员费并提供实时监控画面,获利80余万元。本院经审理认为,巫某某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十万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余万元予以没收。
为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我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加大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根据服务器ECS镜像文件确定巫某某控制摄像头的数量为18万余个,并结合违法所得数额,共同作为量刑基础;另一方面考虑巫某某的上述行为同时侵犯了公民隐私权,在量刑时将该情节作为酌定情节进行考虑,实现罚当其罪的同时,保护了镜头下的公民隐私权。
虚拟货币可以成为财产犯罪对象,抢劫他人持有的比特币后交易变现,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以持刀威胁、捆绑殴打等方式强行劫取崔某持有的比特币2.529个,扫码转入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匿名虚拟钱包中。后由陈某某、王某某将上述比特币转卖变现,获利93万余元,后陈某某按张某某指示将赃款转向多人账户,再分赃获利。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某和陈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为财产性利益,属于抢劫罪所保护的法益。本罪被告人的抢劫对象虽然是比特币,但其目的在于非法占有比特币所对应的具体财产价值。本案在严格把握国家关于虚拟货币相关政策规定下,准确认定虚拟货币的性质,严厉打击试图通过以虚拟货币为载体实施犯罪而逃避处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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