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大爷推倒“碍事”摩托,行拘!判赔!
今年年初,一起“老人推倒摩托车案”在上海一审宣判,涉事老人的继承人被法院判决须赔偿车主1.6万余元。“犯了错,就得担责”是网民对该案的共同评价。
然而,怒推摩托车的情形在北京再次上演。经警方调查取证,锁定了“肇事者”张大爷,并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事引发的摩托车受损索赔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大爷赔偿车主维修费1.8万元、定损费0.2万元。
【前因后果】
小李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楼下单元门口侧边,可当日下午出门时却发现摩托车被推倒,随即报警。
警方经过调查取证,锁定了“肇事者”张大爷。随后,张大爷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4日的行政处罚。可事后,张大爷却拒绝赔偿摩托车被推倒损坏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为此,小李将张大爷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张大爷说:“我没有看到车的损害情况,原告维修车辆时也没有通知我。推倒摩托车是不对,但原告将车停放的位置影响了正常通行,我当时着急出去才推倒了他的车。我认为,原告停车不规范,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审理结果】
海淀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本案中,张大爷对小李停放的摩托车位置不满,遂以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进行报复,其虽已接受行政处罚,但并不因此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张大爷虽称摩托车维修未经其同意,不认可小李维修摩托车的实际支出,但其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结合小李提交的维修费用单据及发票,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推倒他人摩托车,看似无关紧要的行为,其实是故意毁坏他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行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视情节轻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法官提醒,如遇到他人车辆给自己造成了不便,可以通过协商沟通、向相关部门举报反映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切勿一时冲动以损害他人车辆或财物方式泄愤,从而引发后续纠纷与法律惩罚。
此外,法官也提醒各位车主,无论是汽车、摩托车还是自行车,应规范停放至相应的区域,避免占用重要通道,从而影响他人通行和妨碍交通安全。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 王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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