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公司,老板、员工、供货商等3人被抓!
近日,泉州洛江辖区一公司的老板王某某来到洛江公安分局报警称:其公司员工洪某强与公司的供货商陈某伟里应外合,共同侵占公司钱财合计8万余元。
接到报警后,经侦大队迅速展开调查,初步掌握洪某强和陈某伟的犯罪事实后,将二人成功抓获。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洪某强交代,其利用职务之便,谎称已收到货物,并虚报货款给公司,骗取公司转款8万余元给供货商陈某伟,随后与陈某伟一起侵吞了该笔货款。
“我只是为他提供了帮助,并没有从中获利!”原以为案件已接近水落石出,但想不到,陈某伟的说法却与洪某强不同。经过多次审问,洪某强含糊的回答,让民警意识到此案另有隐情。
随着案件侦办的逐步深入,掩盖在职务侵占后的隐情逐步浮出水面。经过民警的一番努力,洪某强终于如实交代了事情的真相。
原来,公司老板王某某为了一己之私,许以洪某强好处,让洪某强作伪证,令洪某强指认陈某伟与其共同侵占公司货款。实际上,陈某伟虽为洪某强侵占货款提供了帮助,但本人未曾分到“赃款”。
职务侵占案件引出了案中案,作为受害者的王某某,因涉嫌妨害作证,成了犯罪对象。
目前,洪某强、陈某伟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王某某因涉嫌妨害作证罪,均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