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元拍下豪车却遭毁约,网上拍卖岂能“开玩笑”

“玩不起就别标这么低,放出来就要遵守契约。”

“应该严惩这种赚流量不履约的公司!”

近日,一男子在某资产拍卖平台以1101元钱的价格成功拍得一辆汽车,在交付服务费和交易佣金后却被通知:“由于拍卖价格低于市场价,车辆无法交付。”消息一出,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据11月5日澎湃新闻)。

上述网友的评论并非出于单纯的愤慨,还包含着对此类现象的深入思考。就在前不久,长沙的张先生花费1元钱拍得估价约12万元的二手汽车,对方同样要求违约,最后在舆论的压力下,平台介入,才保障了交易的进行。

拍卖本是严肃的交易行为,可现实中,有的卖家一觉得不划算就想撕毁协议,试图以“违约”的形式为自己“止损”。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何在?相关法律保障和约束机制是否完善?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卖家选择“违约”,真的能“合法”减少自身损失吗?

答案是否定的。依据我国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见,作为合同当事人,你的要约或承诺都是在为自己“立法”,开不得半点玩笑。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典第580条将“实际履行”作为首要选择:除了出现在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等情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将实际履行确立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体现了法律对市场交易秩序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力维护。

法律规定如此明确,为什么在网上拍卖中,违约的“冲动”还频频出现?

这可能与“网拍”这种特殊的交易形式有关。第一,拍卖虽然有效扩大了交易面,为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提供了广阔空间,但其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也更高了,这就对当事人的契约精神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二,与普通买卖相比,网上拍卖参与者更多:买卖双方之间出现了“拍卖人”这个角色,交易一上网,平台也加入了进来。这就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一种“错觉”:中间隔着这么多“角色”,自己就算违约,责任的追究和落实恐怕也不太容易。

在“网拍”中违约,真的是一种容易“脱责”的选择吗?

其实,关于拍卖,我国拍卖法明确规定: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实际的卖家)承担违约责任;关于网上拍卖,依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应当要求入驻平台的拍卖公司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并进行核验、登记。由此可见,一旦卖家轻率违约,拍卖人乃至平台也可能受到“牵连”。情况严重时,多方都可能蒙受商誉、经济方面的损失,而这些损失最终都要落到实际过错方的身上。也正因如此,长沙张先生的维权才得到平台的介入和支持。所以说,与上述“错觉”恰恰相反,一方在“网拍”中违约,另一方维权的途径更宽了,违约方最终的代价也可能会更大。

有时候,卖家有意不设保留价而以“超低价”参加拍卖,动机可能千差万别,但上述事例提醒广大卖家:拍卖是严肃的交易形式,一旦违约干系重大,在委托时就要把相关风险考虑清楚。同时,频频出现的“违约冲动”也在提醒电商平台、拍卖机构乃至相关执法、司法部门:把好自己的“关口”,守好法律的“规矩”,确保“网拍”这一新的交易形式依法顺畅运行。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柴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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