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利11400元,男子获刑
只要帮忙架设设备
就可“轻松”获得报酬
98年小伙受诱惑
沦为电诈“帮凶”
案情回顾
张某出生于1998年,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在外务工。2023年3月,张某通过某软件结识一名男子,对方要求张某帮助其架设远程拨号通讯设备,便可获得报酬。
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非法收购他人电话卡,并将事先准备的手机、音频连接线、手机端APP等连接架设远程拨号通讯设备,为犯罪分子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通讯传输帮助。
2023年3月至4月,被告人张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1400元。
法院审理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帮信”不是“帮忙”
而是“帮凶”
找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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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被小利诱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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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赣州市章贡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