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铎:南海问题莫再被“裁决”遮望眼
荒唐的南海仲裁案“裁决”已经落幕多年。但部分域内外国家仍不时加以炒作,以服务于它们巩固和扩大非法所得或借此插手南海对抗中国的目的。
中国对南海诸岛领土主权有着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这一点无需赘言。南海诸岛在二战后“物归原主”,这成了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一些国家陆续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40多个岛礁。从地区和平稳定大局出发,中国在完全有理由、有能力收复被占岛礁的情况下,依然坚持以谈判协商解决争议,以开发合作淡化分歧,以规则机制管控危机,在守护地区和平、引领南海治理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0年前,中国和东盟国家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其中规定“不在现无人居住的岛、礁、滩、沙或其他自然构造上采取居住的行动”。这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冻结现状”的方式维持南海和平稳定。“无人居住”“采取居住行动”等用语有意回避了对有关岛礁的法律地位和占领岛礁行为的法律效果作出评价,但绝不意味着部分争端当事国窃占中国南沙岛礁的“现状”就拥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
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是在美国怂恿和支持下,以对南沙岛礁非法侵占“合法化”为前提,对中国进行法理挑衅以巩固非法所得、并压缩中国主权和海洋权益空间的一次错误尝试。该案仲裁庭违背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本应遵循的诸多基本原则,越权行使管辖,作出一纸结论先行、逻辑预设、漏洞百出的裁决。部分域内外国家近年来对裁决所谓“约束力”和“有效性”的炒作让人禁不住思考一些问题:
不顾现实条件地将有关争议强行纳入单纯法律解决轨道是否适用于复杂的南海争端?缺乏国家同意的第三方强制解决程序是否背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缔约国设计争端解决机制的初衷?以包装诉求的方式滥用国际司法与仲裁程序岂不是对国际法的莫大讽刺和破坏?
南海问题的核心是关于领土主权与海洋划界的争议。所谓“裁决”不仅无法、事实上也没有提供丝毫公平公正的争端解决方案,反而使本已错综复杂的南海问题更加难解;不仅没有在国际法规则的解释上起到积极作用,反而冲击《公约》作为“一揽子协议”的平衡和公正;不仅没有增进国际司法与仲裁机构的声誉和公信力,反而动摇缔约国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能否得到正确使用的信心。
南海争端当事国都参与了《公约》的缔约磋商。虽然参与深度和广度不同,但对于《公约》哪些条款实现了缔约国利益的微妙平衡,哪些条款因《公约》“一揽子协议”的性质而保持了一定模糊性,哪些事项因无法达成共识等原因而留由包括习惯国际法在内的一般国际法调整和处理,相关国家心知肚明。《公约》从开放签署至今已经走过40个年头,各国更应客观、历史、实事求是地看待其地位和作用,善意、准确、完整地解释和适用《公约》。
当前,国际形势的不稳定、不确定、不安全因素日益突出,冷战思维回潮,南海局势暗流涌动。外界应从更深层次来理解中国处理领土主权和海洋管辖权争议等敏感问题的思路、方式与路径,将其置于中国的国家发展战略、总体外交目标与方针、对自身安全环境的认知以及与外界互动等层面的大框架中来审视,站在国际法解释与适用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海洋法的历史演进及其完整体系的大视野中来考察,而不能偏执于仅作为《公约》某一具体组成部分的第三方强制争端解决机制。
南海争端当事国试图通过国际司法与仲裁路径将其在南海的单方面主张强加给中国,注定不会取得成功,但却会被别有用心的域外势力利用。美国前不久提出以“投资、联盟和竞争”重塑中国周边战略环境,集团对抗、零和博弈等国际政治的陈旧思维和做法仍对中国周边海洋问题产生着影响。
南海问题兼具政治和法律属性,各种因素相互交织。无论阶段性的还是最终的解决方案,可能都是由一系列政治安排组成,或者是若干政治和法律安排的升华和结晶。在探讨解决方案的过程中,有关当事国还是应从对仲裁裁决所谓“有效性”的迷思和偏执走出来,与中国共同维护好南海来之不易的和平稳定,寻求南海问题的稳妥长久解决之道。(作者是中国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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