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显:香港依法办事,轮不到美英指指点点

继今年7月悬赏通缉8名外逃反中乱港分子之后,香港特区政府警务处14日举行发布会更新通缉名单,再通缉郑文杰、许颖婷、邵岚、霍嘉志、蔡明达5人,每人悬赏100万港元。警方介绍,相关被通缉人士分别涉嫌干犯香港国安法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及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奇怪的是,香港警方依法行事,维护国家安全,美国和英国却出来对此说三道四。新上任的英国外交大臣卡梅伦在一份声明中说:“我们不会容忍任何外国势力企图恐吓、骚扰或伤害英国的个人或社区。”他补充说:“这是对我们的民主和基本人权的威胁”,并表示他已下令 “作为紧急事项向香港和中国当局 ”提出此事。

首先英国人得先搞清楚,这5人虽然“在英国”,但却是中国公民,持有香港身份证,他们触犯了香港法律,纵然身在外国,也应当被缉拿归案,这是世界通行的原则,合法合理,更不存在什么“恐吓、骚扰或伤害”。英国的回应,按照法理来讲,其实是明目张胆地窝藏逃犯。

事实上,英国早在19世纪就已经有了国家安全法律,共6章,逾100条法例,比香港的66条多出近一倍。此外,英国于今年7月出台《国家安全法》,其条文比港区国安法要严厉得多,而且大部分罪名均有域外司法管辖权。

除了英国之外,这次跳出来的还有美国。美国国务院形容有关做法“令人震惊,公然无视民主和人权的国际准则”,发言人米勒叫嚣,“谴责北京任何在境外执行国家安全法的企图,香港当局在美国境内没有任何管辖权,民主和自由的倡导者将继续享有宪法保障的自由和权利,华府要求中方按照对国际的承诺及根据法律义务行事。”

要知道,美国是全世界有最多的国家安全相关法律的国家,其宪法第三条第三款,也强调了“叛国罪”。美国多次针对国安问题大规模修法,最全面的一次是在1947年,即《1947年国家安全法》。

说到“长臂管辖权”,即在外国执行本国法律,这名词的发明者,正是美国,也是它的“专长”。

顺带一提,007电影里讲的英国特工的“杀人执照”(license to kill),真的有这条法律,不过只限于在英国境外执行,不能在境内。据称,英国特工最拿手的是在隧道制造车祸。

美国和英国都是“长臂管辖”的惯犯,且不择手段,而中国香港仅仅是合理合法发出通缉令,就刺激得他们哇哇大叫,丑态尽出。

中国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回应英美批评香港国安处再悬赏通缉流亡海外港人时说,公署坚决反对英美政客干预香港法治,危害国安必严惩,外部干预必落败。发言人指出,郑文杰等人长期从事反中乱港活动,为谋一己私利,公然勾结外部势力“卖港求荣”,窜逃海外继续挟洋自重,搭建乱港组织平台,散布涉华涉港政治谣言和“港独”谬论,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恶行昭昭,必得其咎!

中方的态度已经很明确了,希望美英能够自重,我们绝不会同反中乱港分子客气。

港警国安处近日也公布拘捕4人,指控他们透过网上订阅平台资助因违反了《国安法》而在逃的前立法会议员许智峯和罗冠聪,涉嫌资助他人分裂国家,涉款由1万至12万港元不等。这些反中乱港分子在这些收费平台,每月收取不菲的费用,以支撑其叛国行为,如今斩断其“财路”必要且及时,必然重挫乱港行为,可谓大快人心。(作者是资深政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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